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等部門發布《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通知》規定,深圳市轄區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指出,已辦理企業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確立專戶;住房租賃企業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專戶內資金監管范圍、資金釋放條件及程序等。監管銀行根據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按照監管協議對資金實施監管,并按規定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備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發布。租賃企業的專戶信息應當在租賃平臺公示,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以及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通知》要求,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1個月的,對于超過部分的資金,由專戶開立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按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實施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交易,在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前,應當向承租人書面告知有關資金監管、銀行保函等規定,以及押金、租金預付風險等,并由承租人簽字確認。
深圳市住房建設部門將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企業被監管的資金不得隨意使用,自租賃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監管資金可以用于退還承租人押金、預付租金等:1.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協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賃合同;2.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主張單方解除合同;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系提前終止;4.住房租賃企業停止開展住房租賃業務;5.住房租賃企業經營不善,無法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預付租金。《通知》還規范了住房租金貸款,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并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貸款相關內容;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 (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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