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為怎么理解?
危害行為是指在行為人的意志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是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
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當去做某事而不去做。
在《刑法》中,只有在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并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時的不作為,才是刑法中的不作為。
請注意,這里的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其來源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和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
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在我國刑法中多種多樣,大多數犯罪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刑法》第261條的遺棄罪,即純正不作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為方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故意殺人罪,即不純正不作為犯。
危害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區別
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就為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即構成既遂的犯罪。區別在于:行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為就構成犯罪,危險犯的行為還要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建議從圖書館或網絡上檢索更為詳細、權威的圖書或論文資料。
危險犯與行為犯的區別在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特定犯罪行為就構成既遂,而危險犯的既遂在實施行為的基礎上還有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志的犯罪。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
2、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三者都是犯罪的既遂形態,區別在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禁止行為既構成犯罪而不必發生法定不利的后果,結果犯即強調結果又強調行為二者缺一不可,危險犯是不法行為已經實施完結,并且不法行為一定會造成法定不利后果。
拓展資料:危險犯與行為犯的區別在于,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不要求造成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犯罪既遂。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志的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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