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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信息:刑事案件的證據(jù)有哪些?司法鑒定的范圍
2023-06-05 09:33:39   來源:法制法律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審理案件時做的司法鑒定是證據(jù)嗎

司法鑒定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司法鑒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y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y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

3、《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托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托書,不得拒絕。規(guī)范也可能影響到鑒定意見書的效力。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jù)有哪些

簡單地說,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jù)。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物證、書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xiàn)形式的實物證據(jù)。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lián)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jié)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lián)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jù)、賬本等。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guī)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鑒定結論”,是為了查明案情,對專門性問題由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后而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y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三、司法鑒定的范圍

1、法醫(yī)臨床鑒定

運用法醫(y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受與法律有關的醫(y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醫(yī)療糾紛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2、法醫(yī)病理鑒定

法醫(yī)病理鑒定:運用法醫(y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尸體外表檢查、尸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y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人定、生前傷與死后傷鑒別、死后個體識別等。

3、文書司法鑒定

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筆跡真?zhèn)巍⒂≌掠∥恼鎮(zhèn)巍⒂∷ⅰ⒋蛴陀〖皞髡嫖募卣魍恍浴⑽臅闹谱鞴ぞ呒靶纬蓵r間等問題進行鑒定、偽鈔鑒定、紙張及筆墨成份鑒定等。

4、司法精神病鑒定

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tài)、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jiān)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wèi)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

5、法醫(yī)物證鑒定

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tǒng)的多態(tài)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鑒定、性別鑒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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