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規則將發生變化。《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銀保監會近期向保險公司下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擬對現行管理辦法進行修改。
根據《意見稿》,險企籌建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將進一步明確。根據《意見稿》的要求,記者對保險公司三季度償付能力情況進行梳理發現,至少有18家保險公司或將暫時不能新籌建省級分公司。
《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
現行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于2013年開始實施,在此后的7年多時間里,保險行業的情況已經有了不少變化。
例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已經于2016年開始正式實施“償二代”,那么對險企開設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要求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同時,財險和再保險公司的屬地監管已于今年8月1日起實施。在《意見稿》中,這些監管政策和市場環境的變化都有體現,其統一和整合了近年來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定,并對現有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規范性和系統性,并明確了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撤銷的相關規定。
其中,比較引人關注的是關于險企籌建分支機構與其償付能力相掛鉤的情況。對險企籌建省級分公司的,現行規定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而《意見稿》修改為“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同時,對風險綜合評級要求“保險公司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B類以上。”對公司治理新增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評估結果為C級以上”的要求。對險企申請籌建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要求也進行了明確,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當然,償付能力充足率情況只是影響險企籌建新的分支機構的因素之一,險企還需要符合其他相關規定。例如,銀保監會強調,申請籌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有六類情形,包括申請人最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或最近一年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保險公司及下屬省級分公司最近一年內發生影響業務穩定性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
多險企發債增加資本金提升償付能力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雖然目前險企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還在征求意見,但預計核心要求不會發生大變化。對照《意見稿》的要求,記者對險企今年三季度的償付能力情況進行梳理發現,至少有18家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下,短期內其或無緣籌建新的省級分公司。
具體來看,財險公司共有2家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另有一家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但最新一期風險綜合評級為C類。同時,人身險公司共有14家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其中,有4家的最新一期風險綜合評級為C類或D類,還有1家險企盡管綜合償付能力高于150%,但其最新一期風險綜合評級為C類。這18家保險公司短期內或無緣新的省級分公司的籌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5家人身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但不足160%。
事實上,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只是與險企籌建分支機構相關,其更是關乎著險企各類風險的控制,關系著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為增加資本金,提高償付能力,近年來,保險公司通過股東增資、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補充資本。《證券日報》記者統計發現,年初至今,保險公司補充資本總金額(包括已發布資本補充計劃但尚待實施的)已超過800億元,整體來看,發債和增資兩種方式基本平分秋色。
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我國壽險業進一步回歸保險保障功能,財險業的非車險業務發展更快,所以資本的需求在增加。通過發債的方式補充資本金,不會影響險企的股權結構,發行數額的靈活性和時效性更好,能吸引更廣泛的金融資金投資。因此,近年來,險企尤其是大型險企青睞通過發債的方式進行資本補充。他表示,目前,險企的盈利水平尚未出現明顯改觀,同時,市場的流行性預期較好,因此,險企發債和增資預計仍然會維持在較高水平。(編輯 上官夢露 本報記者 冷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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