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出了今年銀行業首張“千萬級”罰單。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因“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違法事實被罰超4000萬人民幣。
3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公布了一張對國家開發銀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瓊匯檢罰〔2021〕2號)。決定書顯示,因“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等違法事實,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被予以警告,并處人民幣4266.16萬元的罰款。
根據外匯管理局披露的信息,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相關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附件1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
據查,《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要求,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同時,第二十七條要求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
另外,該罰單的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三條。具體為: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共開出了2張罰單,而這2張罰單均被國開行海南省分行收入囊中。
今年年初,因存在“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等違法事實,該行被責令限期改正,處人民幣100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97.91萬元人民幣;對該分行時任行長胡某某給予警告,處人民幣5萬元罰款;對該分行時任行長楊某某給予警告,處人民幣5萬元罰款;對該分行時任副行長王某某給予警告,處人民幣5萬元罰款。
如此算來,國開行開年以來已被罰超430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國家開發銀行成立于1994年,是國家出資設立、直屬國務院領導、支持中國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發展、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開發性金融機構。
據其2019年年報數據,國開行2019年末總資產165046億,總負債151108億,凈利潤1185億,凈利潤較2018年末增長5.7%。
2015年至2019年期間,該行不良貸款率曾在2017年有所下降,而后又有持續走高的趨勢。但截至2019年末,不良貸款率一直維持在1%以下,2019年末為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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