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聲明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公證,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是否公證,都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只是證明力更高一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公證,分為未婚男女雙方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種形式。離婚協議中一方放棄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取決于法定程序和條件。”
夫妻一方放棄房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在離婚財產的分割當中主要還是看雙方的自愿,如果對離婚財產能夠通過協商沒有其他意見的那么都是比較好解決的,所以如果一方放棄財產是否需要公證看自己,畢竟這是雙方約定好的,可以簽訂一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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