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一級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級甲等
死亡。
一級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丁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戊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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