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轉移合法的方式有:遺產繼承,贈與,正常的經濟往來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2.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3.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三、夫妻財產怎么分割
起訴離婚財產夫妻財產的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是要兼顧考慮財產取得的時間、財產來源情況、出資情況、照顧子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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