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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集團內借調的情形有幾種?如何認定借調后勞動關系?
2023-06-20 08:44:44   來源:律速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借調工作后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借調工作是什么意思

人員借調指的是在不改變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員工被安排從一個用人單位到另外一個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情形。從嚴格意義上講,借調并不是一個勞動法意義上的概念,但該行為在實踐中卻非常常見。尤其多見于國家機關、大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解決編制不足,從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借用人員的情況下。除上述主體外,一些大型的民營企業集團內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營企業之間,也經常出現借調行為。

如何認定借調后勞動關系

一般來講員工在集團內借調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與原公司保留勞動關系,借調到新公司工作;另一種情形是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對于第一種情形,屬于員工內部借調,與原公司仍然保留勞動關系,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費仍然在原公司繳納,但工資由誰具體來發放,社會保險的費用具體由誰來承擔,需要兩家公司通過員工借調協議的方式予以約定,具體員工的日常管理也取決于雙方借調協議的約定。

對于第二種情形,屬于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因此需要終止原勞動合同,與新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至于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則要取決于終止的方式,以及新公司是否承繼原合同的相關義務。若新公司承認原公司的工作年限,那么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終止原合同可以由員工提出,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新公司不愿意承繼原合同的工作年限,則終止原合同就需要支付終止補償金。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勞動合同變更后,需要由原公司將員工的社保關系轉移到新公司,由新公司按照自己的員工進行管理。

二、屬于勞動關系的情況

1、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勞動法》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3、勞動法適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包括外資企業)。《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勞動關系的認定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系存在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但是想要確定是否屬于勞動關系,還需要有相應的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也就是說屬于勞動關系的有勞動者和國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之間的關系,而且在勞動關系中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

三、雇傭關系的特征

1、雇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隸屬性,主體范圍非常廣泛,雙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為自然人一方為單位,且以雙方都為自然人為常態。雇傭關系主體之間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傭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雇傭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體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是自由協商確定,相互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例如,某鋼鐵企業為清理廠區草地,以日工資100元,日工作8小時為條件臨時招用幾5名農民工,一農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場地上的推土機碰傷致殘,該案中,盡管勞動者施工當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但并未成為該單位的成員,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從屬關系,因此,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2、雇傭關系具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雙重屬性。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出賣勞動力,雇主支付工資報酬,具有財產屬性。雇傭關系的財產關系應與承攬關系中以交付勞動成果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相區別。雇傭關系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性質,表現在雇傭關系中雇主未經雇員同意,不得將其勞動力請求權讓與他人;同樣,雇員未經雇主同意,不得讓他人代為提供勞務,這是由勞動力直接依附于勞動者人身不能分離的本性決定的。

3、雇傭關系受國家的干預程度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的是勞動關系,對雇傭關系的規范有限,雇傭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且對其規范比較籠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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