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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屬于勞動期限嗎?只有在休息天加班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嗎?
2023-06-20 09:13:07   來源:法律解答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關于勞動經濟糾紛以及勞動賠償

一、合同條款中多處不符合規定。

1、合同期限應當是從2011年4月17日開始起算,試用期也屬于勞動期限。

2、競業限制最長不得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勞動關系解除后支付的,且數額方面一般不得低于員工之前年收入的1/2。因此公司每月給予小馬150補償金如果是在小馬在職期間的,該補償金并不能作為競業限制補償金。

3、約定的小馬工作期間不得懷孕生小孩也違法。

二、可以要求工資支付工資,但加班工資無法得到支持。

只有在休息天加班,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在本案中用單已經安排調休,因此不能主張加班費。

三、小馬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約定因為部分內容違法,如公司及時支付補償金則無法主張小馬違約。

公司可以主張小馬違反服務期的規定要求支付違約金。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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