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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系統漏洞被人發現后“薅羊毛”算詐騙嗎?這些行為都會構成犯罪
2021-07-05 09:25:56   來源:新聞晨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無獨有偶,前不久,4名大學生利用肯德基軟件漏洞,在半年時間內,不僅自己天天吃免費套餐,更是利用這一漏洞,將免費得來的套餐轉賣給他人,從中獲利,致肯德基損失20余萬元。

軟件系統漏洞被人發現后,“薅羊毛”算詐騙嗎?為何會觸犯刑法?對此,記者采訪了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振偉,對“薅羊毛”犯罪中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新聞晨報:寫字樓白領利用破解商場APP積分換取免費停車的行為,為何會構成犯罪?

郭振偉:寫字樓白領在主觀上明知APP積分兌換免費停車時間系針對新注冊會員的活動,客觀上仍通過下載使用非正規手機軟件,以每條人民幣0.1元至0.2元的價格購買隨機手機號及驗證碼,并以此來注冊商場新會員賬號,然后綁定自己的車輛從而達到抵扣停車費的目的。這些人的行為存在欺騙性,隱瞞已享受過免費停車福利的事實,通過使用非法軟件獲取手機號、驗證碼,使商場錯誤認為其為新注冊會員,并在認識錯誤的基礎上“自愿”進行財產處分(即獎勵積分抵扣停車費),進而造成被害單位財產損失。

因此,這些白領涉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單位財物,數額較大,涉嫌構成詐騙罪。

新聞晨報:商場損失37萬元,自身是否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郭振偉:商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取決于商場是否存在過錯。

在本案中,漏洞并不是商場的原因造成的,且管理方發現“漏洞”后即報警,商場自身并無過錯,在主客觀上沒有歸責可能性,因此,無需承擔責任。

新聞晨報:破解商場APP的團伙,利用掃碼接碼的漏洞,截取大量他人驗證碼,致各類平臺遭受損失,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郭振偉:該團伙開發、制作、運營、維護接碼平臺為他人提供接碼服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此外,該團伙破解商場APP,以每條人民幣0.1至0.2元出售手機號和驗證碼,非法出售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該犯罪團伙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新聞晨報:對消費者來說,哪種“羊毛”能薅,哪種可能涉嫌犯罪,區別在哪?

郭振偉:商家的優惠活動可以薅,但鉆漏洞或者利用非法手段“薅羊毛”則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商家提供各種優惠的本意在于通過活動吸引更多用戶,優惠對商家產生的“必要性”損失是獲取未來利益的前提,但這種損失也需要受到嚴格的控制。因此,商家本身在一定數量和次數內設定的“羊毛”是商家鼓勵消費者去薅的,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消費者主觀上以非法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通過鉆漏洞、利用非法手段薅羊毛,導致經營者產生預期之外的損失,該損失并非經營者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消費者鉆漏洞、利用第三方軟件等非法手段薅羊毛的行為則可能涉嫌構成犯罪。

薅羊毛行為是否違法,關鍵在于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惡意,以及獲利程度如何。

消費者偶爾發現商家漏洞而進行的“薅羊毛”行為,獲利金額不大,情節比較輕微,則不構成犯罪,可以適用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平臺作為受損失方也可以向用戶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但是,若在“薅羊毛”的行為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的故意,同時獲利金額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可能觸犯刑法關于詐騙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相關規定,構成犯罪。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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