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競價手滑多打了個0
2017年12月18日,被告廣州市越秀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在“廣州市越秀公有物業租賃服務平臺”上發布《房屋出租詳情》。原告錢某交納了30396元保證金后,于2018年2月1日在報價系統中報價160009.99元,成為最高報價者,次高報價為21010元。
報價結束次日,原告向被告送達《關于申請改正報價誤操作,按真實報價確定廣州執信南路某號承租人的情況說明》,內容為:因出現失誤操作,其原本報價從16009.99元變成了160009.99元,而當時報價系統中既無允許報價者修改報價的功能,也無對非合理報價監控功能,從而導致報價出現巨大偏差,特向上級領導機關和監管部門、對應運營單位申請改正這一重大誤報,請被告按其本人的真實報價即16009.99元在各投標人中按價格和時間優先原則確定合規承租方等。
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發函,告知其不再簽約并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原告于2020年2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原告交納的競拍保證金3萬余元及相應的利息,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反訴要求原告支付交易服務費4萬余元及利息。
判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本案經一審、二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將出租人的租賃標的發布在其網上租賃平臺中,以公開競價、價高者得的方式確定承租方,屬要約行為。原告支付交易保證金及報價的行為構成承諾,雙方之間因要約承諾而成立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的性質類同于預約合同,預約在報價后簽訂《成交確認書》。
根據報價的實際結果來看,原告所報的160009.99元遠高于次高報價21010元,并非其真實意思,明顯屬于因小數點輸入錯誤或多輸入一個“0”而導致,而非在合理報價范圍內對自己報價的惡意反悔報價,構成重大誤解。
原告在報價結束次日即向被告發送關于報價操作失誤的情況說明,被告也未要求原告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其平臺上重新進行競拍,可見被告并未將原告確定為承租方,因此被告要求沒收原告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依據不充分。但原告因自身操作失誤的原因導致未能與被告簽訂《成交確認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考慮到被告已經另行組織競價,可以向新的承租方收取相應的交易保證金和交易服務費,但其另行組織競拍將產生一定費用損失,故法院最終判決:原告錢某應向被告廣州市越秀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賠償10000元,被告應將扣除該10000元后的交易保證金20396元返還給原告。
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競價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審慎注意的義務,在報價后應承擔按競價價格訂立合同等相應義務。通過網絡平臺競價承租時,應該充分注意競價風險,了解競價規則。
(記者:章程 梁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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