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決定(草案)》,修改后的《浙江省消防條例》已于日前正式施行。那么,條例修改后發生了哪些變化?今天,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對此進行了解讀。
據悉,此次《浙江省消防條例》的修改是在《消防法》修改、深化消防執法改革、消防救援隊伍改制轉隸基本完成的重大歷史背景下進行的。此次修改,新增條款17處,刪除條款6處,另外根據工作實際,涉及修改條文達到50處,是一次較為全面的修改。
這次《條例》的修改進一步厘清了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救援機構、屬地、公安等主體的工作職責。其中,《條例》明確了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將浙江省近年來在教育、民宗、衛健、民政、電力等部門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推動更多行業、部門開展此項工作。而消防救援機構則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調查火災事故,查清火災基本事實、成因和事故責任的工作職責,這為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提供了法規依據。此外,針對浙江近年來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小火亡人”突出問題,《條例》明確了鄉鎮(街道)加強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推進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的工作職責,要求重點管控。《條例》還繼續保留了公安派出所日常監督檢查、處理相關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消防工作職責。
在理清權責的基礎上,修改的《條例》進一步聚焦火災防控重點難點。針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風險,《條例》對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做出細化規定,對充電室內場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技術和管理要求,規定室內場所未設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充電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制止,這位浙江省電動自行車集成改革和規范充停長效機制建設提供了充分的法規依據;針對多業主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小區等管理難點,《條例》規定了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自我管理住宅小區三種情形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等進行查驗,防止出現因物業更替導致的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等問題;針對電氣火災比例高企和燃氣事故時有發生等突出問題,《條例》鼓勵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使用場所安裝電氣火災智能防控、燃氣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災防范設施,從源頭上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
值的留意的是,修改后的《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消防領域數字化治理。浙江在線記者從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獲悉,近年來,圍繞浙江省委省政府“數字化改革”決策部署,浙江積極推進消防領域數字化治理。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開發了“單位消防安全風險分析研判管控平臺”,在“浙里辦”上線“單位自主管理”應用,給單位提供免費的標準化管理工具,而消防救援機構則可以實時掌握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狀況,實現對單位的數字監管和有效監督。此外,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還積極推動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建設,接入社會單位各類物聯設施,建成全省統一的消防數據應用平臺,為消防安全風險評估、火災防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支持。此次《條例》修改,將實踐中的這些成功做法上升為長效機制,為更深層次推進消防領域“數字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與此同時,修改的《條例》還在推進消防行業信用監管、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維護、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消防管理,消防救援人員職業保障、消防員參與執法、政府專職消防員輔助執法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記者 翁宇君 通訊員 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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