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保額縮水98%、私改條款,太平財險近期被銀保監會點名狠批。7月27日,銀保監會消保局發布通報稱點名通報太平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據悉,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通過補充協議更改備案條款,將實際承擔的總體賠償責任從保險金額1.68億元變成了348.3萬元,大幅縮減保險金額至原金額的2%,二者差額近1.65億元。
事實上,《投資快報》記者關注到,太平財險是個“慣犯”,早在2016年就因為不嚴格執行報備條款費率的違法行為而接受過處罰。此外,太平財險并非獨一家涉及產品費用更改的問題,人保財險、國壽財險都曾被曝光類似問題,保險行業私改條款、費用的“潛規則”逐漸浮出水面。
驚,太平財險保額竟可以縮水98%!
從通報來看,2015年11月,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簡稱太平上分)與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簡稱租賃公司)簽訂《二手車商融資項目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簡稱《協議》),方同意在此協議項下開展業務。《協議》規定,租賃公司向有二手車輛庫存且具有融資需求的車商提供融資服務,車商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為保證車商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租賃公司向太平上分購買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險費。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保單中,車商是投保人,租賃公司是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貸款本金加利息,保險期間為貸款期限(一年期),保險費率為2%。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計承保保單1289筆,保費收入合計739.51萬元,保險金額合計4.69億元。
2018年9月,經太平財險總公司批準,太平上分與租賃公司簽訂《二手車商融資項目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之補充協議》(簡稱《補充協議》),重新設置了承保和理賠條件,包括對累計賠償限額等做了修訂。《補充協議》中“本項目累計賠償限額為實收保費的110%”等內容,與2015年備案的《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第八條“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為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貸款本金與利息之和”的內容相比較,《補充協議》對總的賠償金額進行了大幅縮減,下降幅度高達98%。
律師鄒文龍:
私改后的協議可撤銷,無法律效力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計承保保單201筆,涉及投保人59名,保費收入合計316.64萬元,保險金額合計1.68億元。但是,按照《補充協議》,太平上分實際承擔的總體賠償責任從保險金額1.68億元變成了實收保費的110%,即348.3萬元,二者差額近1.65億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單所用條款均為2015年備案的《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鄒文龍表示,該案例中保險公司或利用其優勢地位,并未在簽訂補充協議時對條款等說明清楚,造成投保人重大誤解,若是這樣的情況下,補充協議可撤銷,且可能無法律效力。
廣東瀚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海峰也談到,該案中租賃公司自行同意保險公司降低向其支付的保險賠償款,似乎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處分自身權益的行為;但由于經濟地位懸殊,租賃公司在做出該決定時是否考慮了非市場因素,不得而知。
遭處罰非首次 太平財險費用問題多
此次太平財險被點名通報,涉及到保險金額、保費以及保險費率的相關變動,但在記者調查中發現,太平財險并非第一次被曝光產品費用的相關問題,早在2016年,其就由于保險費率問題接受過處罰。
2016年6月13日,中國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與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貸款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9號,太平財險根據上述協議進行承保,保費收入1991993.60元,保險費率為10%;2014年12月24號,太平財險再次進行承保,保費收入共計1896480元,保險費率為7.2%。但事實上,兩次保險費率都與太平財險此前向中國保監會備案的“貸款及信用卡業務(短期)信用保險條款”不一致。在該次事件中,保監會向太平財險處罰共計32萬元。
面對行業潛規則
受害人應拿起法律武器
事實上,人保財險、太平洋人壽也曾有過類似于此的私改產品費用操作。大連保監局在2017年11月23日通報稱,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對承保的884筆清障車保單擅自改變保險條款責任范圍,涉及保費633.23萬元;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間,對承保的25369筆特種車保單擅自改變保險條款責任范圍,涉及保費17516.82萬元。保監局對該分公司處罰30萬元。
今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通報關于人身保險產品的相關問題,其中一條涉及產品費率厘定問題,銀保監會表示,近期產品存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有費率調整表述”的問題,并單獨提到太平洋人壽某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含有續保時可能調整產品費率的表述,與《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不符。
一位保險從業人士表示,對產品費用的私自更改大多會出現在財險公司,因為每個公司投保的財險條款是可以商談的,所以財險是一單一價;而壽險是固定的,是固定條款。
劉海峰律師則針對上述財險公司做法提醒到,消費者要區分合作協議與保險合同的區別,保險公司在保單以外修改協議,涉嫌規避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公平設置合同條款的法律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今年以來
多家險企涉及侵犯消費者權益
因為遣返消費者權益被點名的公司不在少數,從今年銀保監會發布的通報來看,中華財險、中融人壽保險、人保壽險也曾因為侵犯消費者權益被點名。
4月16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通報稱,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未在收到消費者理賠申請后告知消費者理賠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核定,違反了《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違反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3月17日,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通報稱,經查,2015年1月-2019年10月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員工績效薪酬套取費用、虛假記載客戶信息并虛假回訪的違法行為。
3月16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通報稱,人保壽險經河北、成都等6家電銷中心銷售的部分保單,存在與事實不符的宣傳等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銀保監會對人保壽險共計罰款3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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