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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電氣私自偷刪審核問題 招商證券兩名保代被采取書面警示
2021-03-12 09:01:00   來源:經濟觀察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對于回答不來的監管審核問詢,竟有IPO企業如此大膽直接刪除問題,對監管疑問避而不答。

3月10日晚,深交所下發了兩則監管函。因久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久盛電氣”)招股說明書有關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實際情況不符以及未按照審核問詢要求進行回復,深交所向其下發了監管函。

而閆坤、張陽作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項目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也收到了一則監管函。 監管函中稱,上述保薦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導致招股說明書相關信息披露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同時,未按照審核問詢要求進行回復和發表核查意見。

實際上,此前已有類似案例在先。去年5月,在交控科技沖擊科創板IPO時,上交所在審核中發現中金公司的保薦代表人萬久清、莫鵬違規改動招股說明書、審核問詢函等注冊申請相關文件。在上交所采取紀律處分的基礎上,證監會對上述兩名保薦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3月11日晚,在獲得上述監管函后,久盛電氣即將迎來首發上會。創業板上市委今晚公告稱,杭州星華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地海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久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發3月18日上會。

久盛電氣IPO存多項違規

根據深交所披露,2020年7月7日,深交所受理了久盛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

招股書顯示,久盛電氣成立于2004年5月,主營業務為防火類特種電纜及電力電纜等研發、生產和銷售服務。

報告期內,久盛電氣營業收入分別為10.12億元、12.31億元、12.56億元、5.19億元,2017年、2018年、2019年同比增速分別為50.43%、21.56%和2.06%,增速不斷下滑;歸母凈利潤分別為2054.12萬元、6479.33萬元、8000.44萬元、3305.75萬元,2018年同比增長215.43%,而2019年漲幅下落至23.48%。

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深交所發現久盛電氣存在違規情形,包括招股說明書有關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實際情況不符 ;未按照審核問詢要求進行回復 。

在信息披露問題方面,深交所表示,根據久盛電氣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內,久盛電氣分別于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東迪科投資拆入資金2260萬元、1250萬元。久盛電氣在更新財務資料時對招股說明書相關數據進行了更正,包括將上述拆入資金金額更正為2760萬元、1295萬元,并補充披露了2018年久盛電氣向實際控制人張建華及其配偶鄭鈺華拆入資金635萬元,以及久盛電氣2019年向關聯方池州市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商品556.17萬元。

此外,久盛電氣還對深交所審核問詢避而不答,直接刪除了相關問題。

深交所表示,在首輪審核問詢問題2和問題9中,分別要求久盛電氣補充披露報告期內與相關方資金拆借的情況、對疫情影響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薦人發表核查意見。在回復問題2時,久盛電氣僅披露了與非關聯方的資金拆借,未披露與關聯方的資金拆借;在回復問題9時,刪除了有關疫情應對措施的問題,未對該問題進行回復。直至深交所后續問詢后,久盛電氣才補充披露相關情況。

深交所指出,招股說明書及對審核問詢的回復,是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的重要文件,相關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作為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久盛電氣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準確、完整地披露關聯交易信息,且未按照要求逐項回復深交所審核問詢。發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久盛電氣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招商證券兩名保代被采取書面警示

而閆坤、張陽作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項目保薦代表人,深交所在監管函中指出,兩者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存在違規。

對于久盛電氣違規情形一,深交所表示,保薦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導致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有關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

而對于久盛電氣違規情形二,深交所表示,閆坤、張陽作為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編制和核查驗證工作,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未按相關執業規范對發行人關聯交易信息進行全面充分核查,導致招股說明書相關信息披露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項回復本所審核問詢并發表核查意見。

深交所表示,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決定對保薦代表人閆坤、張陽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記者 黃一帆 )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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