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銀保監會發文《關于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對險資在財務性股權投資的限制,近20萬億資本蓄勢待發,利好創投募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通知強調可以運用自有資金和與投資資產期限匹配的責任準備金,表明監管有意對投資的穩定性加碼;與此同時,成長期早期項目被允許投資,考驗風險厭惡型險資風控水平。
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尚未明確是否可以中途退出,因此屬于保守條款,不排除機構間合作會商議中期退出條款,進而發揮杠桿作用幫助基金增厚投資收益。
標的企業應有法人資格
“股權投資具有長期性、抗經濟周期能力強等特點,與傳統投資資產的相關性弱,和保險資金期限長、追求長期收益的特點相一致。”這是通知顯著突出的內容之一。從中可以發現,監管對于資金性質的合規要求已提升把關等級,確保資金投資安全性。具體來看,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前述分析人士告訴記者,責任準備金一般跟隨被保險人的權益保護期限,相對固定,“且列出十項禁令,讓保險投資機構的評估操作具有方向,不至于出現投資期限不匹配的問題”。
此外,通知還明確,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且具有法人資格。標的企業所屬產業應當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并購價值。這意味著,與銀行理財資本具有同樣的低風險屬性的險資,已經把投資范圍擴大至風險級別更高的VC或天使階段。
據介紹,目前財政資金已開始考核股權投資的實際績效,并且在今年予以加強。“接下來,險資的投資考核是否也要有明確的政策要求并對外公布有待觀察,至少從信息披露和合規的角度而言,這樣做有助于防止‘大水漫灌’。”
創投機構如何應對?
有分析人士提到的“大水漫灌”絕非直投方式,且基于風險共擔的原則,保險機構也會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參與股權投資,發揮母基金的作用。對于突然打開的資金入口,創投機構該怎么應對?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險資金通過股權直接投資、股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企業股權規模為2萬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10%。
照此推算,保險資金的可用余額已接近20萬億元,成為金融業可提供股權性資本的主要機構投資者。
深圳某大型創投董事長告訴記者,保險機構的流動性需求很大,在中短期險種上跟銀行的短期理財規劃基本相似,3~5年的期限甚至連一個基金投資周期都達不到,而關于探討提前退出是否讓利的話題時,不同意讓利的很難在募資階段爭取險資投入。
這里的“讓利”實際是指基金公司面對保險公司因期限難匹配要提前退出時,要求保險公司放棄或降低收益預期。通常來講,如果在基金正常運行過程中,其他LP未選擇提前退出時,個別LP的退出將部分讓利或全部讓利給剩余LP。“具體要看投資的年限,如果僅僅3~5年,可能只留本金,未到期(5~10年)的返銀行利息。”上述董事長這樣說道。
因此,險資能否在大面積鋪開財務性股權投資之后適度讓利給子基金,值得期待。據前述市場人士分析,不排除機構間合作會商議中期退出條款,進而發揮杠桿作用幫助基金增厚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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