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22日電 題:《陳兵: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怎樣搭建立法架構》
作者 陳兵(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進行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數字經濟的發展再次被提至重要高度。
根據中國信通院發布的《2021年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0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占GDP比重為38.6%;增速同比上升9.7%,是同期GDP名義增速的3.2倍多。這標志著數字經濟產業已成為中國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引擎。
數字經濟需健康有序發展
2021年作為“十四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中國數字經濟也迎來由“大”到“強”的拐點,這一點從2020年底以來的中央各次重要會議中對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強調和部署中可見一斑。中國數字經濟,特別是平臺經濟正在歷經一場質量體檢與提升工程,各類監管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出臺與施行,引發了數字經濟市場的短期波動,但從長遠看,正是為這個領域的持續健康發展護航。
當前,平臺強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封禁”行為、算法共謀、算法綁架、個人數據信息泄露等風險不斷凸顯,如何建立健全在數字經濟場景下利于科技創新激勵、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福利增進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成為亟待回應的問題,亦是落實黨和國家大力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的關鍵所在,更是為人民群眾創造出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數字化生活的奮斗目標。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數字時代的市場經濟治理也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近年來,國家制定和實施了多項相關法律及政策,在頂層設計和頂層推動的層面明確當下及未來數字經濟治理的法治基礎與目標,包括但不限于《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
這些已出臺和正在制定中的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法規征求意見稿,對解決基于數字經濟高速創新發展過程中頻發的各類壟斷行為、不公平競爭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具有一定的規范和指導意義。
然而,當下數字經濟的治理依然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數據是數字經濟運行的基礎,但現行法律并未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利益的分擔與共享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其在面對蓬勃發展的數字經濟時依然“捉襟見肘”。
其次,立法結構較為分散,無法為數字經濟各個參與主體提供及時充分有效的合規指引和科學保護,立法的科技含量和整體質量有待提升,亟待制定和實施體現數字經濟特征的國家基本法律。
再次,實施機制較為乏力,除“條條塊塊”割裂式的法律實施體制有待改善,實施機制缺乏現代化與科技化支撐,也妨礙了法律實施的積極效果。
面對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與現有數字經濟治理理念、治理手段和治理模式之間的不平衡和不協調問題,亟待建立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特點和現實需求的法治體系。為此,數字經濟治理的理念需要結合數字經濟發展的諸多新興業態及運行的各階段,圍繞“市場競爭、數據治理、人工智能與算法規制”三大問題厘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立法架構。通過統合市場監管法律與行業監管法律的關系,兼顧自由與公平,融合數據安全與數據共享,統合經濟效率與消費者利益,實現競爭與創新的動態平衡,建立構筑“市場自治優先、國家監管審慎、國際合作暢通”的數字經濟治理格局。
數字經濟法治化遵循的重點
為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時代秩序,需要用開放的復雜系統的觀點、用從定性到定量的綜合集成方法研究數字經濟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法治手段實現整個系統的優化。數字經濟的發展是以“數據與算法”為核心要素,以“數據與算法”加“平臺”為運行基礎,以“數據算法”雙輪驅動的平臺生態系統為運行機理,為此,必須要重視“數據、算法、平臺”三方要素的協同治理與系統治理。
一是數據治理法治化。當前,數據已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傳統要素并列為生產要素之一。數據對于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推進新基建有著重要作用。如何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同時,促進數據的分享,實現數據保護與數據共享的平衡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還要注意如何結合《民法典》《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對數據權益保護與開放、跨境數據流動與安全、大數據殺熟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治理。
二是算法治理法治化。如果說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最具有創新價值和關鍵意義的生產資料,那么算法就是數字經濟時代最具有活力和最重要的生產工具和資源分配規則。如果說數據是新時代經濟發展的核心原料,那么算法就是數據原料的生產、加工及創新工具,平臺就是支撐和實踐這一動態過程的組織體和空間站,“數據、算法、平臺”三位(維)一體共同構成了數字經濟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器和治理閾。在這一構造下,算法不僅可以為平臺企業篩選有價值的數據,也可以為平臺企業生成有價值的數據,同時優化平臺企業各部分的協作效率。
數據與算法在數字經濟中并非孤立,而是相輔相成:平臺企業通過海量的數據“喂養”算法,不斷提升算法的準確程度;算法通過準確分析抓取數據,優化企業生產服務的效率。算法的運用也滋生了算法合謀、算法歧視等問題,對消費者權益和競爭秩序產生了嚴重的損害。故此,需結合現行涉及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保護、勞動保護、市場競爭、稅收征管等多領域多維度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協同治理和系統規制,堅持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劃定用戶、企業權益及政府權力運行邊界,為“數據、算法、平臺”三位(維)一體的數字經濟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筑牢科技法治的根基。
三是平臺治理法治化。當前,在數據和算法雙輪驅動下,互聯網平臺經濟已發展成為一種強大的數字經濟形態。廣大平臺企業特別是超大型平臺企業,通過其在數據與算法上的優勢地位,不斷擴張,逐漸實現了平臺產業一體化、生態化及智能化,在提高平臺經濟效能,增強平臺企業競爭力的同時,也出現了涉嫌限制、排除競爭、不正當競爭及不公平交易等行為,嚴重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用戶福利。故此,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相關舉措治理這些問題,取得良好成效。
我們要遵循平臺經濟市場發展的規律,順勢而為,支持和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一要鼓勵和支持平臺經濟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的創新;二要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數字時代市場發展環境;三要繼續堅持科學審慎的監管要求,做好市場監管與行業監管的統合,將重點監管與常態監管相統一,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科技,探索適應新業態特征與發展規律的有利于市場公平競爭和行業創新發展的協同性和系統性監管,推進多元多維多層監管,以“監管”促“發展”,引入多元工具和分析框架,推進平臺效益與平臺正義的統合。(中新經緯APP)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