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27日電 據國家衛健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發布《關于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網上進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詢。
征求意見稿共有七章,分別為總則、醫療機構監管、人員監管、業務監管、質量安全監管以及附則。
其中,“醫療機構監管”中明確,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
醫療機構和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醫師的電子證照等執業信息應當在互聯網診療平臺顯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詢。
“人員監管”中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接診。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
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與省級監管平臺共享,包括身份證號碼、照片、相關資質信息、執業地點、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級監管平臺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對接,藥師信息應當上傳監管平臺且可查詢,有條件的同時與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對接。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
“業務監管”中要求,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判斷是否符合復診條件,并采集證明患者已經確診的紙質或電子憑證信息。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網上進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詢。
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得違規轉介患者、指定地點購買藥品耗材等。(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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