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證研》法庫中心 珵琦/作者 幽樹/風控
近年來,國內多項稅收優惠政策陸續出臺,從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同維度為企業帶來紅利。而對于企業的經營能力考驗而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或為“錦上添花”,企業自身的持續經營能力才是“硬功夫”。若一味依賴稅收優惠,并非利于企業的長久發展。
在實際核查過程中,監管層關注重心通常圍繞對稅收優惠政策的選取和實施是否合法合規;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各主要業務所適用的主要稅種、稅率是否如實、完整披露;稅收優惠金額對凈利潤的影響程度等,尤其是稅收優惠金額占比情況。《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指出,擬上市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1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國家重點扶持產業和項目可享受不同程度優惠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義務,也是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據司法部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在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五條指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而第二章第六條則指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章,則是對應納稅額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條指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除此以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對企業稅收優惠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指出,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指出,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指出,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而第二十八條指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指出,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指出,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指出,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指出,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指出,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可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可以享受不同程度上的稅收優惠。
2
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退稅等方式,格局趨向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
眾所周知,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的總稱,是政府通過稅收制度,按照預定目的,減除或減輕納稅義務人稅收負擔的一種形式。
據中央政府引援自稅務總局信息,稅收優惠的基本原則為促進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而按照上述原則,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已將過去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格局。
需要指出的是,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退稅等內容。
減稅即依據稅法規定,減除納稅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稅款。它是對某些納稅人進行扶持或照顧,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一般分為法定減稅、特定減稅和臨時減稅三種方式。
免稅即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免征某種(或某幾種)稅收的全部稅款。一般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方式。
出口退稅是指為了擴大出口貿易,增強出口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按國際慣例對企業已經出口的產品,退還在出口前各環節繳納的國內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款。
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與出口退稅先征后退、投資退稅一并屬于退稅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規定。目前,中國采取即征即退政策僅限于繳納增值稅的個別納稅人。
先征后返則是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后,再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它屬于財政補貼范疇,其實質也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目前,中國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主要適用于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加計扣除是指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的一種優惠政策。
加速折舊即按稅法規定對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準予采取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辦法,加快折舊速度,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稅收優惠還包括延期納稅、再投資退稅、稅收抵免、減計收入、投資抵免、起征點、免征額等方式。
3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出臺,優惠事項從三個階段分類
時間移至2019年。
2019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是在2017年4月版本基礎上跟進梳理形成的,能夠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掌握稅收優惠政策,更好發揮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稅收作用。
《指引》歸集了截至2019年6月,國內針對創新創業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陸續推出的89項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覆蓋企業從初創到發展的整個生命周期。
《指引》主要從促進創業就業、鼓勵科技創新兩個方面,展示了支持創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最新成果。其中,在鼓勵科技創新方面,《指引》指出:為進一步促進創新能力提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力度逐步加大,企業委托境外發生的研發費用納入加計扣除范圍,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已推廣到所有制造業領域。此外,為進一步促進創新產業發展,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條件進一步放寬。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延續了2017年的體例,其中的優惠事項匯編繼續按照三個階段,對企業初創期、成長期和成熟期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分類整理,在內容上展示了支持創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最新成果。
其中初創期包括3項小微企業稅收優惠、18項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9項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15項對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包括2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3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3項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2項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8項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而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則包含4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5項軟件企業稅收優惠、14項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3項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值得一提的是,4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分別為: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按照8%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需特別說明的是,初創期中包含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實際上同樣適用于上市公司及擬上市公司。
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1月17日發布的《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具體來看,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鋼股份(002075,股吧)”)是一家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優特鋼生產與銷售的企業。主要產品為汽車用鋼、工程機械用鋼、鐵路用鋼、彈簧鋼、軸承鋼、船用錨鏈鋼、高壓鍋爐管用鋼、管坯鋼等,產品主要用于汽車、鐵路、機車、鍋爐、船舶、機械制造等行業。
據沙鋼股份2020年年度報告稅收優惠部分,沙鋼股份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沙鋼股份通過稅收籌劃及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地,全年享受各類稅收優惠6,500萬元。
可見,衡量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三項。
需要指出的是,在《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中,同時出現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兩個概念。二者是否存在區別?若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要求,也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要求,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此,景德鎮市財政局在2019年6月26日發布的“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解讀”中給出了解答。
據景德鎮市財政局公開信息,“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的叫法,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說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據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于2011年6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一定要謹記稅法上的“小型微利”四個字,并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去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此外,若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可按照自身實際情況由納稅人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疊加享受。
4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力度逐步加大,申報時享受優惠時間增加至三個月
除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企業處于成長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也引來眾多關注。
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21年9月13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以下簡稱“《公告》”),以及2021年9月14日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公告》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一是在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此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平時預繳時不享受。2021年3月底,財稅部門明確,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根據國務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確在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多享受一個季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二是增設優化簡化研發費用輔助賬樣式。為便于企業準備合規的研發費用輔助賬,稅務總局2015年制發《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發布了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對幫助納稅人準確歸集研發費用和享受優惠政策起到積極作用。考慮到部分中小微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高,準確歸集、填寫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有一定難度,《公告》增設了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降低了填寫難度。
三是調整優化了“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公告》改為統一計算所有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簡化了計算方法,允許多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調劑使用,總體上提高了可加計扣除的金額。
可見,從平時預繳時不享受,到允許企業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再到2021年10月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多享受一個季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看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優惠力度也逐步加大。
而上述調整對企業有哪些好處?
《公告》解讀顯示,按現行政策規定,“其他相關費用”采取限額管理方式,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97號公告明確按每一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對于有多個研發項目的企業,其有的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過10%,不同研發項目的限額不能調劑使用。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方便計算,讓企業更多地享受優惠,《公告》將“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調整為按全部項目統一計算,不再分項目計算。
假設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兩個研發項目。項目A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9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2萬元;項目B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1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
按照97號公告的計算方法:項目A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0萬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0萬元;項目B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1.11萬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兩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合計為18萬元。
而按照《公告》明確的計算方法: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1.11萬元[(90+100)*10%/(1-10%)],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20萬元(12+8),大于18萬元,且僅需計算一次,減輕了工作量。
5
增值稅改革進一步深化,出口退稅總額保持2.6%的年均增長
不止如此,近年來,國內頒布了多項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為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于2019年3月20日頒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預示著國內增值稅改革邁上新臺階。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的主要內容為: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000061,股吧),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通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可知,雖然隨著增值稅率的降低,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但近年來,國內多項產品出口退稅率調增,且出口退稅金額也呈上升趨勢。
據2020年3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現就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
同時,據國家稅務總局援引自公開信息,近五年來,中國出口退稅總額從2016年的11,742億元增長至2020年的14,549億元,年均增長2.6%,五年累計辦理出口退稅70,736億元,有力降低了外貿企業成本,增厚了外貿企業利潤。
6
多項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出爐”,為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保駕護航”
除了出口退稅力度逐步加大,近年來,國內還頒布了一系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2021年3月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進一步明確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多項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出臺,對集成電路、軟件產業、新型顯示產業等行業帶來積極影響。
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于2021年3月16日頒發的《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對下列情形,免征進口關稅。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下同)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藝(即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像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電路用光刻膠、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五)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符合本條第(一)、(二)項的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但《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除外。上述進口商品不占用投資總額,相關項目不需出具項目確認書。
此外,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還陸續頒發《關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9號)、《關于“十四五”期間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1號)、《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等通知。
而上述政策的頒布,預示著稅收優惠將從企業經營的各個維度,為其經營發展“助力”。
7
法規加大對利用“稅收洼地”逃稅行為的監控力度,對企業強調“實質性運營”
而與稅收優惠息息相關,“稅收洼地”同樣值得關注。目前,國內還存在海南自貿港、深圳前海、西部地區等區域性稅收優惠的“洼地”。
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0年6月23日發布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1年5月27日發布的《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顯然,“稅收洼地”能夠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對企業持續經營具有積極作用。但入駐“稅收洼地”后并不意味著可以“高枕無憂”。
2021年3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優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指出,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監管。對逃避稅問題多發的行業、地區和人群,根據稅收風險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
可見,國內對于“稅收洼地”的態度,可謂“鼓勵與監管并存”。而這也體現在了“實質性運營”原則中。
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地,在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文》”)中,明確了實質性運營所需具備的要素以及對不同適用情形的具體要求。
在《1號文》中,主要針對以下4種情形,對其實質性運營所需條件做出了規定。
(一)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在此情況下,居民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均需在自貿港,上述四項因素中任何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均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條件。
(二)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這種情況屬于總機構是在自貿港的跨自貿港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此情況下,判定實質性運營時主要把握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是否能夠從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四個維度實施對各分支機構的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三)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這種情況屬于總機構是在自貿港外的跨自貿港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此情況下,判斷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是否實施實質性運營,主要考察分支機構是否具備與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
(四)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這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的判斷標準相似,強調機構、場所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其判斷標準也是考察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
8
稅收優惠續期申請期間能否按照優惠稅率預繳,中介機構應當給出專業判斷
而將目光移至資本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多種多樣,但是就上市公司及擬上市公司而言,若對稅收優惠存在依賴,或影響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
據2020年7月10日起實施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此外,據證監會于2020年6月12日發布的【第31號公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20年修訂)》,第七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報告期內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各主要業務所適用的主要稅種、稅率。存在稅收減、免、返、退或其他稅收優惠的,應按稅種分項說明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批準或備案認定情況、具體幅度及有效期限。
報告期內發行人稅收政策存在重大變化或者稅收優惠政策對發行人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發行人應披露稅收政策變化對經營成果的影響情況,或者報告期內每期稅收優惠占稅前利潤的比例,并對發行人是否對稅收優惠存在嚴重依賴、未來稅收優惠的可持續性等進行分析。
除此之外,稅收優惠續期申請期間,擬上市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優惠稅率預提預繳的問題,也是討論最多的問題之一。對此,證監會曾在“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二)”中給出說明。
據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于2019年3月25日發布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二)”的問題5“稅收優惠”部分:發行人取得的稅收優惠到期后,發行人、保薦機構、律師和申報會計師應對照稅收優惠的相關條件和履行程序的相關規定,對擬上市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能夠繼續享受優惠進行專業判斷并發表明確意見:(1)如果很可能獲得相關稅收優惠批復,按優惠稅率預提預繳經稅務部門同意,可暫按優惠稅率預提并做風險提示,并說明如果未來被追繳稅款,是否有大股東承諾補償;同時,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稅收優惠不確定性風險。(2)如果獲得相關稅收優惠批復的可能性較小,需按照謹慎性原則按正常稅率預提,未來根據實際的稅收優惠批復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因此,擬上市公司在招股書中表示其在稅收優惠續期申請期間,繼續按照優惠稅率預提預繳時,應當關注其是否滿足以下條件:(1)是否經稅務部門同意(2)是否做出風險提示(3)是否說明若未來被追繳稅款會有大股東承諾補償(4)保薦機構、律師和申報會計師是否已進行專業判斷并發表明確意見。
而對稅收優惠構成嚴重依賴的比例究竟為多少?監管層核查的重點又是什么?在具體的案例中,上述問題的答案或可“窺見一二”。
9
奧海科技被問及對稅收優惠是否構成依賴,安健科技軟件稅收優惠合法合規性遭問詢
事實上,因為稅務問題而被問詢甚至上市“折戟”的公司不在少數,包括違規稅收處理、重大稅務處罰、稅費應繳未繳等。而其中,擬上市企業對稅收優惠存在依賴的情形,引得監管層關注。
據東方財富(300059,股吧)Choice公開數據,東莞市奧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海科技”)主要從事充電器、移動電源等智能終端充儲電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
據證監會于2019年9月27日發布的《東莞市奧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以下簡稱“《反饋意見》”),報告期各期末,奧海科技應交稅費主要為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請奧海科技補充披露:(1)報告期各期應交稅費的具體明細及金額,各報告期各項稅費的計稅范圍、計提金額、實際繳納金額及與相應收入、成本的匹配關系;(2)各期增值稅、所得稅的期初額、當期發生額、期末額及與相關收入的匹配關系;(3)報告期內增值稅、所得稅優惠對利潤的占比情況,并說明奧海科技對稅收優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賴;(4)稅收優惠對遞延所得稅計量的影響。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奧海科技報告期內的稅項處理的正確性、規范性發表明確意見。
同時,在“關于稅項”部分,證監會要求奧海科技說明:(1)請結合報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購的波動情況,分析應交增值稅和應交所得稅的波動是否合理;(2)請說明報告期各期的納稅調整事項以及各項調整的原因,以及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勾稽情況;(3)請說明報告期各期奧海科技享受的稅收優惠的具體金額以及占凈利潤的比例,并說明奧海科技對稅收優惠是否存在依賴。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并明確發表意見。
通過上述證監會對奧海科技的問詢,擬上市公司是否對稅收優惠是否構成依賴,以及擬上市公司是否將稅收優惠對凈利潤的影響程度如實、完整披露,均是監管層關注的重點。
而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健科技”)也存在同樣問題。
據東方財富Choice公開數據,安健科技主要從事數字X線攝影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據證監會于2017年12月27日發布的《第十七屆發審委2017年第82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 安健科技(首發)未通過。
審核結果公告顯示,報告期內安健科技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占同期利潤總額的比例總體較高。證監會要求安健科技代表說明:(1)產品中軟件部分的具體應用情況,相關軟件稅收優惠是否合法合規;(2)安健科技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的理由及依據。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方法和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而北京四方繼保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方股份(601126,股吧)”)的上市之路同樣并不順利。
據東方財富Choice公開數據,四方股份主要從事繼電保護、電網自動化及發電廠自動化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技術服務。
據證監會于2008年4月11日發布的發審委2008年第52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四方股份(首發)未獲通過。
而據證監會于2010年4月13日發布的發審委2010年第65次工作會議公告的補充公告顯示,證監會發審委定于2010年4月14日召開2010年第65次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具體會議事項已經公告。鑒于四方股份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落實,決定取消第65次發審委會議對該公司發行申請文件的審核。
而直到2010年12月6日證監會發審委2010年第239次會議上,四方股份才獲得通過。
一次被否,一次取消審核,四方股份的上市之路充滿“坎坷”,其原因無從得知,但四方股份軟件增值稅退稅收入高企的情形,值得關注。
據四方股份于2010年12月29日簽署的招股書(以下簡稱“招股書”),四方股份為高新技術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的有關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007年,四方股份按照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四方股份按照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計繳增值稅后,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7-2009年以及2010年1-6月,四方股份申報報表凈利潤分別為10,507.59萬元、12,673.12萬元、12,790.38萬元、3,631.81萬元,同期軟件增值稅退稅收入分別為4,469.23萬元、5,010.45萬元、4,808.89萬元、1,725.39萬元。軟件增值稅退稅收入占凈利潤的比例分別為42.53%、39.54%、37.6%、47.51%。
此外,2007-2009年以及2010年1-6月,四方股份按15%所得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分別為929.98萬元、3,579.44萬元、3,658.97萬元、753.42萬元。同期扣除稅收優惠額后的凈利潤分別為5,727.76萬元、6,836.95萬元、6,824.68萬元、1,701.88萬元。
可見,僅軟件增值稅退稅收入占四方股份凈利潤的比例就已經超過三成,而2007年以及2010年上半年甚至超四成。
此外,帝歐家居(00279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帝王潔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歐家居”)(首發)獲通過,但其同樣因為稅收優惠占比高企而被發審委提出詢問。
據證監會主板發審委2015年12月11日發布的2015年第204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帝歐家居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按15%征收以及安置殘疾人企業所得稅稅收減免和增值稅稅收返還的稅收優惠。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帝歐家居享受的稅收優惠占凈利潤的比例分別為28.77%、30.34%、33.77%和38.18%。請帝歐家居代表結合報告期殘疾員工的人數變動情況進一步說明帝歐家居是否持續符合福利企業主體的規定條件和要求,是否存在違反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帝歐家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的限額政策及適用等;帝歐家居享受稅收優惠對其業績的影響與依賴程度以及未來是否能夠持續享受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風險揭示是否充分披露。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由此可見,在稅務問題中,擬上市公司是否對稅收優惠構成依賴,往往能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產生影響,因此稅收優惠依賴現象成為監管層核查的重中之重。而通過具體案例能夠看出,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占比在三成,構成依賴的特征或較為明顯。而除此以外,稅收優惠是否面臨被撤銷的風險、是否在招股書中做出關于稅收優惠的風險提示、對稅收優惠政策的采取是否合理等問題,同樣需要企業和投資者擦亮眼睛。
免責聲明:本研究分析系基于我們認為可靠的或已公開的信息撰寫,我們不保證文中數據、資料、觀點或陳述不會發生任何變更。在任何情況下,本研究分析中的數據、資料、觀點、或所表述的意見,僅供信息交流、分享、參考,并不構成對任何人的投資建議。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對任何人因使用本研究分析中的任何數據、資料、觀點、內容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任何責任,閱讀者自行承擔風險。本研究分析,主要以電子版形式分發,也會輔以印刷品形式分發,版權均歸金證研所有。未經我們同意,不得對本研究分析進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刪節和修改,不得用于營利或用于未經允許的其它用途。
▼
往期精彩回顧
▼
▼
-END-
本文首發于微信公眾號:金證研。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