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官網10月27日消息,為落實《外灘金融集聚帶關于加快推進金融科技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外灘金融科技10條實施意見》),上海市黃浦區金融服務辦公室牽頭制定并印發《關于落實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外灘金融科技30條實施細則》)。
《外灘金融科技30條實施細則》與《外灘金融科技10條實施意見》配套呼應,從“推動金融科技產業集聚、推動金融科技產業創新與應用、完善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環境、其他”四個方面提出了30條具體細則,明確了細則的支持對象,對金融科技企業的開辦設立、發展壯大、研發創新、示范應用、融資便利、人才服務等方面提出了具有黃浦特點的創新支持舉措。
《外灘金融科技30條實施細則》明確支持對象。文中對細則的支持對象作出了具體闡述和明確,支持對象包括經認定的從事金融科技核心業務的基礎設施、功能性機構,大型金融機構、總部型企業、科技龍頭企業衍生設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運用信息技術為金融機構服務的企業,金融科技領域的研發中心、創新中心、實驗室、孵化加速平臺、集聚區、產業園等。
《外灘金融科技30條實施細則》指出,將大力吸引金融科技企業集聚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和大型科技企業設立金融科技研發中心、創新中心、實驗室等,經認定,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金融科技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以下為原文:
關于落實《外灘金融集聚帶關于加快推進金融科技發展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落實《外灘金融集聚帶關于加快推進金融科技發展的實施意見》(黃府辦發〔2020〕17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的支持對象為注冊和稅務登記在本區的依法合規運營的企業及其它機構,包括:(一)經認定的從事資產交易、支付清算、登記托管、交易監管等金融科技核心業務的基礎設施、功能性機構;(二)大型金融機構、總部型企業衍生設立的金融科技公司;(三)科技龍頭企業衍生形成的提供創新型金融服務的金融科技公司;(四)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量子計算等信息技術為金融機構服務、推動金融發展提質增效的企業;(五)經認定的金融科技領域研發中心、創新中心、實驗室等;(六)經認定的金融科技專業領域孵化加速平臺、集聚區、產業園等。
二、 推動金融科技產業集聚
(一)重點引進培育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功能性機構
1、對落戶本區的國家級、市級金融科技重大基礎設施、重要功能性機構給予“一事一議”全方位扶持。
2、對落地本區且經區政府批準的以外灘命名的國際級、國家級金融科技研討、論壇等高水平交流會議給予重點支持,對承辦的功能機構給予專項補貼。
(二)大力吸引金融科技企業集聚發展
3、對具有國際知名度和行業影響力的總部型、創新型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細分領域領軍企業、獨角獸企業,各類金融科技公司等,經認定,根據其綜合貢獻及市級金融發展資金支持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市級層面作為金融科技企業列入重點金融機構的,配套加大區級扶持力度。
4、鼓勵金融機構和大型科技企業設立金融科技研發中心、創新中心、實驗室等,經認定,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5、根據金融科技企業的業務規模、創新能力、綜合貢獻等因素給予相應的專項獎勵,設立后前兩年按照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第三年起按照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獎勵。
6、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金融科技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7、支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軟件企業等資格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8、對在本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金融科技企業,三年內每年給予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租金補貼。
(三)積極支持金融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
9、對獲得國家級、市級認定的金融科技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集聚區、產業園等金融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按照運營規模與能級,結合實際運營費用,經認定,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
三、 推動金融科技產業創新與應用
(四)推動金融科技關鍵技術研發
10、支持金融科技企業圍繞金融創新需求加大在金融科技底層核心技術、前沿技術、應用型新技術的研發投入,重點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量子計算等新興技術研發攻關,支持芯片、服務器、存儲、操作系統等信創領域技術創新,提升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金融監管創新的基礎技術支撐能力。
11、對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研發費用不低于500萬元或研發費用占企業年度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金融科技企業,經評估認定,按其研發費用年度增長額的10%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投入補貼。
12、鼓勵金融科技企業深度參與金融科技標準的形成、修訂和推廣,對主導或參與制定金融科技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列入前 3名的 企業或機構,在標準發布后根據標準的重要性及起草地位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主導或參與制定金融科技領域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列入前 2名 的企業或機構,在標準發布后根據標準的重要性及起草地位給予最高不超過 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金融科技領域社會團體標準的企業或機構,在標準發布后根據標準的重要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3、鼓勵金融科技企業、個人申報專利,為金融科技企業各類資質認定、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等提供政策輔導等便捷服務。按照申請方式、申請種類、授權情況等對金融科技領域優質試點類、示范類專利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專項資助,參照《黃浦區專利工作資助實施辦法》具體實施。
(五)推動金融科技示范應用
14、發揮外灘金融集聚帶在上?!敖鹑诳萍紤檬痉稁А睉鹇圆季值闹匾饔?,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為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鼓勵開展數字金融、數據融合、信創等符合國家戰略導向的金融領域前沿技術示范應用,對獲批市級及以上金融科技試點項目,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15、支持金融科技企業開展服務于資產管理、授信融資、供應鏈金融等領域的智能合約、分布式存儲、生物識別等技術研發和場景試驗推廣,鼓勵金融科技與重點產業、行業融合賦能實體經濟,對獲得市級認定的金融科技示范場景或區級認定的創新融合應用項目的建設主體,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16、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上海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依法有序運用金融科技手段挖掘數據資源價值,賦能普惠金融。探索區政府與金融科技企業深化合作模式,推動新興技術在金融服務、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和金融監管中應用場景示范項目落地,為新技術滲透與服務提供有益的試點樣本。
17、鼓勵企業參與申報“上海金融創新獎”及信息化發展等國家或市級金融科技項目申報評選,對獲得立項的產業項目,根據國家或市級扶持金額給予1:1項目配套扶持,區級配套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8、積極爭取并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上海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對獲批國家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主導開展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項目,按項目給予申報主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 完善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環境
(六)加大金融科技企業融資服務支持
19、充分發揮黃浦區政府性基金作用,聯合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上海金融科技股權投資基金”,加大優質金融科技項目的投資轉化落地。
20、支持金融科技企業利用股權、債權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渠道融資,加快培育金融科技新業態。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成功掛牌上市的金融科技企業,根據企業及掛牌交易市場的情況,予以最高不超過550萬元的獎勵。
21、對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創新項目銀行貸款,給予一定的貸款貼息和擔保費補貼。利息貼息以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法定基準利率利息總額的50%,且一個年度內貸款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擔保費用比例為所支付擔保費的50%,一個年度內補貼總額不超過15萬元。
22、鼓勵金融科技企業以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鼓勵企業申請政策性擔?;穑瑢Ψ蠗l件的企業給予支持。
(七)全面服務高層次金融科技人才
23、支持優秀金融科技人才聚集發展,對經認定的金融科技企業的高級人才、核心人才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24、對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功能性平臺及重點金融科技企業引進的核心專業高級人才,經認定,給予每人20萬元的一次性人才引進獎勵。
25、鼓勵金融科技人才申報上海“海外金才、領軍金才、青年金才”等各類人才計劃,鼓勵金融科技人才參加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主導的金融科技領域職業資格認證,加大對金融科技人才的選拔推優,對在金融科技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高級人才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專項獎勵。
26、充分發揮本區金融行業組織、專業智庫、教育機構集聚優勢,進一步推動各界的交流與合作,強化金融科技領域產學研用合作,支持企業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切實為金融科技人才提供專業化服務與智力支持。
27、優化金融科技人才服務,在人才引進、人才公寓、子女就學、醫療服務、教育培訓等方面提供綜合服務保障。
五、 其他
28、本細則的支持對象需提供其與金融管理部門或金融機構合作的證明材料,如共同簽署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產品采購合同或協議等。本細則所涉及的營業收入、研發費用相關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政府集團提供的數據為準。
29、本細則對企業的各類扶持、補貼和獎勵總額一般以企業形成的地方經濟綜合貢獻為限,如與國家、市、區出臺的其他政策有同類或重疊的,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實行。本細則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區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審核、批準后發放獎勵。
30、本細則由上海市黃浦區金融服務辦公室及區相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 30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0月31日 。試行期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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