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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穩定局孫天琦:我國不宜設立存款經紀牌照開展經紀存款業務
2021-10-28 21:08:18   來源:北京商報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四紅)據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官方微信,在10月24日召開的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全體大會三“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效率、穩定與公平”上,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特邀成員、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就“數字環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群邊界的實現”發表主題演講。

孫天琦指出,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存款業務帶來多方面風險和挑戰。在具體業務模式上,平臺不僅集中展示多家銀行的存款產品信息,還為客戶提供了購買接口。整個存款流程在平臺完成,簡便快捷。平臺掌握了存款產品展示、運營、客戶、數據等權限。強勢平臺甚至限制業務辦理渠道,客戶只能在平臺查詢和存取款,無法在銀行自營平臺(手機銀行、網銀等)操作,同時平臺也能進行定向屏蔽,使監管力量強的地區的監管部門看不到這些產品。

對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存款,孫天琦表示,金融管理部門已及時出臺文件規范。2021年1月,銀保監會、人民銀行下發通知,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存量業務到期后自然結清。當然,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異地存款被禁止。之后,金融管理部門要求地方法人銀行不得以各種方式開辦異地存款,相關商業銀行自營平臺的跨區域存款也被禁止。

那是否有必要設立存款經紀業務牌照,互聯網平臺企業可否藉此經營存款業務?孫天琦指出,從國外實踐來看,以美國為例,關于經紀存款業務,銀行監管機構是從嚴監管的,認為銀行吸收中介存款是不安全、不穩健的行為。(1)可能促使銀行進行高風險投資;(2)問題銀行可能借此“飲鴆止渴”,加大存款保險基金損失;(3)存款不穩定。在多個銀行倒閉案例中,均有收購方不愿意接收中介存款,或不愿意對中介存款支付溢價的情況。因此,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對銀行吸收中介存款提出了嚴格的分類監管要求(設定更高的存款保險費率、限制資本不足銀行吸收經紀存款等)。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2020年12月15日頒布細化后的“存款中介”認定標準,第三方科技公司起到以下任意一項作用時,被認定為存款中介:(1)參與確定存款利率、費用、條款等信息;(2)有權控制客戶的存款賬戶;(3)在掌握客戶和銀行存款供求目標的基礎上,撮合客戶與銀行的存款業務。

孫天琦認為,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看,《儲蓄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第十二條規定“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第三方平臺未經批準開展代辦儲蓄業務,屬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同時,從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外部約束、微觀監管的有效性、投資者成熟度以及風險處置機制情況看,目前我國不宜設立存款經紀牌照開展經紀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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