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頭條 >
吳曉靈:創新金融科技平臺監管,可從五方面入手
2021-11-04 21:07:57   來源:中新經緯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中新經緯11月4日電 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界定出敏感個人信息的另一面,是金融科技等各類數字經濟平臺,將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因未經許可向內置支付軟件提供用戶信息,判定某大型電商平臺違法。而此前,某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違規網貸平臺合作,導致數百人被惡意扣款。

如何應對金融科技平臺發展過程中的亂象?如何保障金融安全與個人信息安全?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長吳曉靈在新作《平臺金融新時代》一書中認為,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平臺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的精細化,大型平臺科技公司借助數據資源和算力算法的優勢,從第三方支付切入了金融服務。這些平臺金融科技公司介入傳統金融業務的某些節點,開展了節點型金融業務,這是數字經濟時代社會分工的結果。其優點是拓展了金融服務的范圍,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客戶的體驗,促進了金融體系的數字化轉型。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挑戰,如平臺公司的壟斷問題、個人隱私的保護問題、算法的歧視問題、介入金融業務后的便利性可能引發個人過度負債問題、信用風險問題和系統性金融風險問題等,這些都需要高度重視并加以研究。

在吳曉靈看來,金融科技的監管框架應該以包容性、穩定性、技術中性和消費者保護為目標。為實現上述監管目標,需要明確相應的監管原則。

一是風險為本。技術風險應被視為一種獨立的風險形式,并且要納入宏觀審慎監管范疇,根據系統重要性程度附加更高的數據治理要求和監管標準。

二是技術中性。不因采用不同的技術而給予特殊的監管豁免。

三是基于行為。主要聚焦于關聯交易、不當競爭、投資者適當性、數據產權和隱私保護等行為,可以借鑒“審慎監管+行為監管”的雙峰模式。

四是探索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有機結合,填補監管空白,防止監管套利。

在此原則下,如何創新金融科技的監管方法?吳曉靈提出了五點建議。

一是按業務流程拆分傳統業務牌照,對平臺金融科技公司實行分級牌照管理,實施一致性與差異化相結合的監管方式。比如,平臺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平臺公司做了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業務。這是在網上交易時由于個人支付工具不足產生的新業態。為了滿足社會的需求,央行發放了支付牌照,成立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監管部門可以設立獨立于銀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對開展第三方支付業務的公司發放牌照加強監管。

二是針對不當行為實施反壟斷監管。重點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和社會責任的引導和監督作用。推動平臺金融業務采取獨立法人的治理方式,經營主體要注冊為獨立法人并持牌經營。

四是建設全國性的“監管大數據平臺”。政府部門可以和平臺企業聯合建設大數據監管平臺,推動監管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方面發展。

五是完善“監管沙盒”機制,解決監管滯后性。對于目前還看不清的新業態,可以試行“監管沙盒”機制。要盡快建立區域性創新中心,加大“監管沙盒”試點推廣力度,提高試點的效率和適應性,更好地監測參與試點金融科技產品的風險規模及商業可行性。(中新經緯APP)

中新經緯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本文不代表中新經緯觀點。



[責任編輯:ruirui]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