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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個破產人在深圳產生!單親媽媽負債近500萬元,至今仍欠100多萬
2021-11-10 15:07:53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11月9日,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發布的法院公開文書顯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該案件審判信息顯示,呼某在2014年至2016年經營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場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閉,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得不關閉,導致呼某負債近500萬元。2018年,呼某賣掉了唯一的住房,實際收款260萬元,并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多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

通報顯示,呼某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無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擁有家具家電等價值約3950元財產,且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為保證呼某正常生活,債權人會議經表決同意了她的豁免財產清單,包括沙發、茶幾、小米手機等生活學習用品。同時,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保留了贍養費、撫養費、生活費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通過三年免責考察期,最終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

深圳中院認為,呼某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告債務人呼某破產,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

深圳市民呼某簽收裁定書

考察期內,呼某需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免責考察期滿后,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深圳中院破產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免責考察期既能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惡意破產的出現。”

據了解,破產人的豁免財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贍養費487.50元、女兒撫養費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學習的必需品,總價值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個人生活支出額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女兒撫養費亦按該標準計算,由呼某與其前夫共同承擔。

7月,深圳裁定全國首個個人破產重整案。10家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總計約75萬元的債務總額,債務人只需按計劃三年還清所欠本金50多萬元。期間,按深圳最低生活標準,豁免部分財產以保障債務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10月,全國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在深圳審結,債務人在管理人的協助下,經與債權人初步協商,達成和解方案:債務人履行5.2萬元款項的支付義務后,剩余未清償債務予以免除。

但相較于全國首個個人破產重整案和全國首個個人破產和解案的當事人,呼某才是全國首個“破產人”。

深圳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副教授齊礪杰對記者表示,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都是協商免責,并沒有被宣告破產,破產清算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定免責,所以呼某是全國首個破產人。

《個人破產條例》意義重大,保護惠及債權雙方

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詢專家趙寶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有利于釋放民營經濟的活力。一方面,商業經營活動本身充滿風險,個人破產條例能夠保護誠信、合法經營的個體,也給其他個人商業主體以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允許個人破產,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再建信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實施加強了公眾對個人信用的認知,有助于建設社會誠信體系。

此外,法律界人士認為,隱瞞轉移財產的老賴無權成為“合法”破產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已經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遏制逃廢債,如對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嚴格限制免除債務條件、設置三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等。該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可對惡意逃廢債的債務人起到警示作用。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銀行方面對于“老賴”的擔憂并不大,因為個人破產有著嚴格限制條件,如有奢侈消費、隱匿、轉移、毀損財產等行為,將不會被允許破產、免除債務;法院作為審查機構把關,對于謊報、漏報財產等行為,法院會進行嚴格審查,駁回申請;而且盲目申請破產是有后果的,個人破產后,申請人的生活會受到諸多約束。一個債務人如果真實地處于破產邊緣,即便他不破產,也無法還清銀行的債務。

郵儲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表示,從各國制度看,歐洲的破產制度更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從而銀行所受影響不大;美國則不同,個人破產給銀行帶來較大影響。我國出于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慮,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需要結合試點情況不斷完善制度,加強審核,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保護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的正當利益。

據了解,繼深圳通過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后,浙江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提出要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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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72232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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