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頭條 >
海南出臺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
2021-11-11 21:07:57   來源:中新經緯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中新經緯11月11日電 “海南市場監管”微信號11日消息,近日,為規范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并印發《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所稱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受理機關)舉報的行為。

《辦法》明確,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工作按照 “誰受理、誰回應”“誰制定、誰處理”的原則開展。

《辦法》指出,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對本級及以下政策制定機關的舉報。同時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的,由上級機關受理。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對依據上級機關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移送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處理。

《辦法》要求,經核查,受理機關認為政策制定機關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受理機關認為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當結束核查。

根據《辦法》,對受理機關的核查,政策制定機關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核查行為,或者拒絕整改和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受理機關為上級機關的,應依紀依規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受理機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等反映情況。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處理。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處理舉報的程序和時限要求,并指出對舉報的處理結果要依法向社會公開或反饋舉報人。(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ruirui]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