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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裁定 專家稱該舉措有利于債權人利益保護
2021-11-12 18:09:34   來源:新京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據報道,債務人呼某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其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余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深圳條例》)規定,通過免責考核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債務。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呼某2014年至2016年間經營深圳市某公司,因租賃問題被迫關閉導致負債480多萬元。因公司規模小,無法用個人名義申請貸款。為了償還債務,呼某在2018年賣掉其唯一住房,將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之后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余萬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共申報債權總額約140萬元。

深圳中院認為,呼某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條例》第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告債務人呼某破產,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

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免責考察期。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免責考察期滿后,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這不是全國第一宗申請個人破產的案例,據報道,2021年3月10日,“80后”梁某因創業失敗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重整,7月19日,深圳中院下達民事裁定書,該案10家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總計約75萬元的債務總額,梁某夫妻只需按計劃三年還清所欠本金50多萬元。其間,按深圳最低生活標準,豁免部分財產以保障梁某一家人基本生活。

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終結一起個人破產和解程序,一位76歲高齡債務人被依法豁免債務90余萬元。

今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開始正式實施,這是國內第一部個人破產法規,在今年深圳中院裁定的三個案例中,申請個人破產成為了創業者失敗后負債累累的退路。據公開報道,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755件。

然而,針對個人破產條例,更多的普通民眾擔憂,這項條例是否會挑戰“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傳統道德觀念,債務人欠錢不還難道債主就只能自認倒霉?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賀丹指出,個人破產制度并非是逃避債務的手段和方法,而是為“誠實而不幸的人”尋找一條退路。

申請個人破產需面對嚴苛行為限制

新京報:什么樣的人能夠申請個人破產?

賀丹:首先肯定是要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并且參加深圳社保滿三年的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如果說債務人喪失了清償債務的能力,或者他自己的資產已經不夠,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了,那么就可以走個人破產程序,破產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新京報:清算、重整和和解有什么區別嗎?

賀丹:簡單來說,和解和重整是希望債務人盡可能再還一部分錢給債權人,清算應該說債務人的還款能力比較差,只能用目前所有的財產償還債務。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人需要有未來可預期的收入,在重整期間,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重整計劃由債權人分組表決,每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和解在程序上更加自由,由債務人和債權人自行協商,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也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等組織和解。法院也可以委托這些機構或個人組織和解。法院可以僅對和解過程的規范性與和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認可和解協議。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就債權債務的處理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清算程序由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債務人除了保留自己和其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和職業所需的有限財產外,其余財產由管理人拍賣后用于償還債權人。這些可以保留的財產被稱為“豁免財產”。

新京報:比起重整和和解,清算對于個人經濟上面的限制是不是會更多一點?

賀丹:是的,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而言是這樣考慮的,清算要受到更多的行為限制,如果債務人要申請債務豁免,有一個免責的考察期,條例第23條規定了債務人不得進行的八類消費行為,比如坐頭等艙、購買不動產、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新京報:這些限制和對“老賴”的經濟限制是不是有相似之處?

賀丹:“老賴”這個叫法其實不太準確,在法律上其實是叫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但是如果把所有欠債不還錢的人統稱為“老賴”,這其實有一種惡意在里面,好像都是認為債務人要“賴”賬不還,但其實債務人很多時候他是真的沒有錢了,他處在一個沒有錢償還債務的狀態。這些無法償還債務的人,應該給他們機會通過個人破產程序解決債務問題。

申請個人破產有利于債權人權益保護

新京報:申請個人破產會不會對債權人有不利影響?

賀丹:首先應該明確的一點是,申請個人破產對債權人沒有不利影響,債務人不能還錢的事實并不是因為他申請個人破產才發生,而是在他沒有申請個人破產的時候就已經不能還錢了。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債務人照樣可能出現不能清償債務或者隱匿資產、逃避債務的情況。所以我們常說的一句話是:損失不是因為破產程序而發生,而是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就已經發生了。

新京報:那債權人的權益如何得到保護?

賀丹: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不會損害債權人利益,反而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第一,個人破產制度給查清債務人資產提供了更多的制度工具;第二,債務人為了獲得債務免責或者為了更多地保留財產,也愿意將自己的財產信息向債權人做出充分披露,或者愿意和債權人達成協議,更多地清償債務。第三,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審查債務人財產信息,通過財產處理方案、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等等。破產管理人也能夠有效地保護債權人利益。因此,一個有效的個人破產制度會更好地防止“逃債”的發生,保護債權人權益。

不還錢不代表不勤奮

新京報: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個人還不了的債務就不再償還了,會不會導致人們不再勤奮工作去還債呢?

賀丹:破產法上認為適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人是“誠實而不幸”的人。這些人陷入到一種經濟困境中,已經無法通過“勤奮”工作去擺脫。假如一個人月收入只有幾千,但欠債幾個億,在這樣的情況下,個人再辛勤工作也無法償還債務。早期的法律觀念認為,欠別人錢不還的人就是個壞人,要受到懲罰。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大家發現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惡意欠債不還。有些債務人的經濟困境不是因為他們不勤奮所導致的,可能會出現一些比如火災、瘟疫,沉船這樣的不幸事件。當債務人遭遇了這些不幸后,債務人就陷入到不能還錢的境地。這時,很多人也是很勤奮工作的,但他就是陷入到這樣一種破產的境地,而且他的收入已經沒有辦法來全部清償他的債務。

那么這時候如果說一定讓債務人償還他的全部債務,他的生活是沒有希望的。債務人每天起來就要面對自己欠了幾個億債務的境況,包括他整個家庭,孩子,都陷入到壓力和痛苦之中。更重要的是,債務人的這種壓力和痛苦對債權人沒有任何好處,這并不能增加對債權人的清償,還會給社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新京報:在法律上,我們如何來界定一個人“誠實”而“不幸”?

賀丹:破產法上的所謂“誠實”,是說這個債務人遵守了破產法的各種要求,比如說誠實地向債權人、向管理人、向法院說明財產情況,遵循法院的相關行為限制,沒有轉移財產,欺詐債權人,他就是一個誠實的債務人。“不幸”就是指債務人已經陷入了不能清償債務的境地了。

當然有些債務是不能夠免責的,比如說違法犯罪導致的債務是不能免責的。《深圳條例》第97條就規定了8項不得免除的債務,包括因侵權、犯罪產生的賠償金,還有撫養費、贍養費、因違法犯罪所欠下的罰款等等。

新京報:比如說一個大學生,他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借到了一筆錢,購買了一些超出他消費能力的東西,后來還不了,這種情況下他有可能申請個人破產嗎?

賀丹:我認為是可以的,個人消費導致的債務也是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的,《深圳條例》里也是這樣規定的。另外在這個案例的情況中,不顧大學生的償付能力,向其提供高額貸款的借貸平臺也是有責任的。

現在一般認為個人消費債務是可以納入個人破產范圍的,因為我們現在處于一個消費信貸的時代,整個金融或者說經濟系統是鼓勵個人通過借貸的方式來消費的。在這個過程中,借款人、債務人是弱者,金融機構創造了一種消費信貸的生活環境,個人的觀念是受到影響和裹挾的。

在這個案例中,固然存在著個人的消費觀念的問題,但借貸平臺也是有責任的。應該允許不能償付的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的方式解決其債務問題。

破產事務管理署為深圳首創

新京報:個人破產制度為什么會率先在深圳啟動?

賀丹:這與深圳特區擁有的特區立法權直接相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初,深圳根據全國人大授權制定了一系列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規則,為之后的全國性立法積累了經驗。此次個人破產條例的制定,仍然是深圳對市場經濟法律規則“先行先試”作用的發揮。

此外,深圳在破產法的地方立法與法律實施方面也有豐富經驗。1994年,深圳便制定實施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適用于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破產。深圳地區法院自上世紀80年代起至2007年《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受理過一大批在國內外很有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為破產法的實施與完善貢獻了大量法律智慧。

新京報: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這些是深圳的新舉措嗎?

賀丹:破產管理人是《企業破產法》里創設的制度,當然,《深圳條例》這里是個人破產制度的管理人,在全國是有開創性的。

破產事務管理署是深圳市的首創。個人破產中有大量的行政事務需要處理,這就需要更多的政府服務的提供。目前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主要負責個人破產管理人管理、實施破產信息登記和信息公開制度、提供破產事務咨詢和援助服務、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辦理個人破產事務的協調機制等工作。這對于探索破產事務行政管理機制和提高破產制度效率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

新京報:未來個人破產制度有可能推廣到全國嗎?

賀丹:是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應該說是這次《企業破產法》修改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一個重大問題。我認為建立起完備的個人破產制度是經濟發展的必然。

目前,浙江省溫州市、臺州市,山東省東營市等地都開展了個人債務清理試點。這些試點,特別是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實施能夠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提供重要的實踐基礎。

新京報記者 李冰潔 編輯 胡杰 校對 李立軍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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