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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A股首例集體訴訟——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一審結果出爐,22名被告包含了時任5名獨立董事,他們被判分別承擔5%-10%的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判決后,A股上市公司獨董辭職潮愈演愈烈,包括一批董事、監事也相繼辭職。獨董原本對于一些社會名流而言,或許曾是在上市公司“躺著拿錢”的兼職肥差,而由于資本市場堅持推進法治化,這項工作似乎一下子變成了“高危職業”,有部分人對自己兼職的上市公司沒有信心,所以選擇棄船而逃。有觀點認為,此判例顯示,獨董的風險與收益不成比例,可能導致一些上市公司找不到合格獨董,因此反而有可能會弱化這一制度。
創建獨立董事制度的初心主要是防止董事會被內部人控制。現代企業治理模式中,一般所有權與經營權會進行分離,且上市公司股權極為分散,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避免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起到監督、制衡的作用,減少代理成本。中國資本市場在改革發展過程中,逐步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并將其加入到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體系。
但是,在中國資本市場逐步探索和完善相關制度的過程中,最初還沒有形成嚴格監管與法治化的市場文化,曾導致一些公司“帶病上市”或者出現業績造假現象,而相關審核、審計以及公司高管、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會基本不用承擔責任。這也導致了一些相關機構和獨立董事與公司合謀,而非獨立行使職權、維護投資者利益。在這種文化下,一些獨立董事由大股東提名經董事會批準,獨立董事與控股股東更像是私人友情關系,而非扮演獨立監督的角色,董事變成“懂事”,相當于交易,完全背離了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的目的。因此,當司法判決獨董需要承擔責任時,獨董們通過辭職暴露了信心的缺乏。
但是,我們也不應指責這些辭職的獨立董事,因為雖然中國要求設置這個職位,但目前尚未建立一套能保障他們獨立行權的制度,有其名而無其實,卻擔其責,如果不加以改革,不能確保其獨立性與職業激勵,那么,的確可能會出現高素質人才不敢擔任獨立董事的現象。
首先,在中國,獨立董事選任制度的規定還有待進一步明晰,目前董事會、監事會以及持股1%以上的股東等都有權提名,實踐中多是由控股股東提名,使得獨董對大股東具有一定依附性,與監督大股東、內部人的職責背離。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其做法是將獨董的提名權賦予董事會的下設機構“提名委員會”,而提名委員會中的大部分成員都是獨立董事。這種模式下,獨董人選在獲得獨立提名權后還需要董事會批準,控股股東有能力否決提名而要求提名對自己有利的人,因此有必要實行累積投票制,避免這種現象發生,從提名、投票等整個選任流程實現獨立,最終形成獨董團隊。
其次,無論獨董如何勤勉盡責,都很難避免公司存在問題而被訴訟的風險,因此,在建立獨立董事激勵機制,從而提高其積極性,更好維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同時,也應該完善相關保護機制。一般是為獨董提供責任保險,消除其后顧之憂。董事責任險也會倒逼獨董盡職盡責,遴選合適提名人,因為如果獨董表現缺乏職業能力與操守,保險公司可能拒絕提供保險服務。
我們從獨董辭職潮看到了相關案件對獨董群體起到的警示和威懾作用,也暴露了目前獨董群體在一定程度上對部分上市公司缺乏信心的一面,這是一個新的開始,是中國資本市場法治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標志。但是,要開啟一個新的時代,必須健全獨立董事制度,不能只創設花瓶一樣的崗位,而沒有提供確保其代表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體系。因此,要盡快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為獨董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激勵與保護機制。
本期編輯 黎雨桐 實習生 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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