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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可謂“另類老賴” 保障條例亟須嚴格落實
2021-12-03 06:11:46   來源:證券時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證券時報記者 黃小鵬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了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和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支付的措施,會議要求大企業應在年度報告中向社會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業款項。

臨近歲末,按慣例又是企業間債務清償的高峰期。近兩年來,中小企業賬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經常在文件中一同提及,體現了政府對此事的高度重視。2020年7月國務院專門發布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受內外多種因素影響,近兩年經濟運行出現了新的壓力,從歷史經驗看,經濟壓力上行時期最容易形成復雜的債務關系,而中小企業在生態鏈中處于弱勢地位,往往最先受到沖擊。今年以來,中小企業應收賬款增長較快、被拖欠情況增多。本來一些中小企業已受到成本上升和需求平淡雙重擠壓,應收賬款問題如不能妥善解決,就可能成為壓倒它們的最后一根稻草。

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主要有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前者可能是因為“新官不理舊賬”的惡習,也可能是地方預算約束不強,上項目過多,最終收支出現缺口造成支付困難;后者則是大企業利用其產業鏈條上的強勢地位,對上下游的中小企業設置過于嚴厲的付款條件,如賬期過長、用商業匯票作支付工具,甚至直接拖欠款項。

對于前者,主要通過法治政府的建設,增強官員的履約意識,嚴格預算編制和執行來解決;對于后者,也應該實行綜合治理。經濟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既有大企業,也有中小企業,它們之間是共生共榮的關系。大企業過度壓迫中小企業,惡化營商環境,增加社會運行成本,最終也將成為受害者。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和不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樣,是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也是一條商業底線。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詳細列明了禁止行為。例如,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在30日內支付款項,不得拖延竣工驗收,不得以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款項,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等。條例第16條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詳細情況通過網站、報刊等方式公開,大型企業也應將相關信息在年報中公布或以其它方式向社會公示。可以說,這個條例內容比較完備,既有具體數字標準,也有投訴解決機制,還有信息公開,當前重要的是多宣傳這一法規,強化輿論監督,多曝光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這種“另類老賴”,提高法規的權威性,把法規真正落實好。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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