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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兵: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需持續推進公平競爭審查
2021-12-21 17:55:48   來源:中新經緯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中新經緯12月21日電 題: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需持續推進公平競爭審查

作者 陳兵 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中新經緯研究院特約專家

12月17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召開,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等政策。會議提到,構建新發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爭既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很多行業和地區的競爭日益充分,在這個階段,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成為迫切需要。

當前,中國經濟正站在新周期起點之上,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促進公平競爭有助于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推動大中小企業形成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優化營商環境,以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為市場主體創新發展提供更強的動力。

然而,諸如地方保護、區域封鎖、指定交易等行政性壟斷現象的存在,使得不同區域間、行業間的商品、服務和要素的自由流動仍面臨重重阻礙,這些阻礙也成為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堵點”和“痛點”。

自2016年7月起,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陸續啟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現已取得一定成效。據統計,在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過程中,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已審查新出臺政策措施文件85.7萬件,發現和糾正違反審查標準的4100件;清理存量政策措施189萬件,修訂廢止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近3萬件。

然而,隨著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的深入推進,目前暴露出審查覆蓋面不全、審查規范性不高、審查結論準確性不強、審查工作力量不足、審查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需進一步深入推進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

12月8日至10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了“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的政策導向,要求持續深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強調,“不斷提高政策的統一性、規則的一致性、執行的協同性,以統一大市場集聚資源、推動增長、激勵創新、優化分工、促進競爭。要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公平競爭審查提振市場主體信心

公平競爭審查是政府有意識地對公權力干預市場經濟的能力所采取的內部控制機制。針對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政策、規范的制定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以對行政機關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形成有效的預防性約束。

早在《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中就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應按照“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四項標準予以審查。

2021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簡稱《細則》),在審查方式、審查標準、監督手段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實化有關規定,以更高質量更大力度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對著力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而言,《細則》首先細化了前述四項標準,使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可操作性更強;其次引入了第三方評估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問題,使得公平競爭審查更具公正性;再次明確了競爭政策優先的基本原則,同時也列舉了維護國家安全、扶貧救災、環境保護等幾種其他政策優于競爭政策的例外情況,體現了公平競爭政策的優先地位。

2021年10月,《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第五條“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提供明確的市場基本法依據。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目的正是要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確保政府制定出臺的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政策措施符合市場公平競爭的要求和相關上位法律法規的規范,是包含了對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以及所涉及到的相關市場競爭規則的合法性審查在內的全面性審查制度。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走實走深,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統一大市場環境,提振市場主體發展信心和動能。

重點關注地區封鎖等問題解決

整體市場地區封鎖由來已久,地區保護長期盛行,不利于商品、服務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合理配置,導致產業難以互聯互通、信息資源無法充分共享、公共服務銜接不暢,阻礙了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

譬如,部分地方政府給予本地經營者財政獎勵、價格補貼等政策,而對外地經營者予以歧視性、差別性規定,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又如,通過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或者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退出條件,對特定商品、貿易、服務采取限制流動的措施,甚至對資本、人才、技術等關鍵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形成束縛。

再者,對市場的地區封鎖還會進一步拉大不同市場主體間的發展差距,不合理增加了市場主體的經營成本,嚴重扭曲甚或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立。

為此,在深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妨礙平等便利自由進退市場、以獎補方式變相指定交易和實行地方保護、影響經營者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等社會關注度高、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及時清理具有地方保護色彩和行業封鎖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嚴格審查增量中影響商品、服務、要素跨市場、跨區域公平自由流動的各類政策和做法,為打造統一高效、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夯實制度基礎和監管工具。

可以相信,隨著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不斷推進,中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將得到進一步改善,能夠有效促進各類市場、行業、地區間的相互開放和互聯互通,有望加速實現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中新經緯APP)

陳兵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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