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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2021-12-21 19:30:06   來源:中新經緯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中新經緯12月21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1日消息,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通知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

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監管。通過接受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及時入賬,加強管理。

通知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知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通知還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對外投資或進行集體資產轉讓、發包、租賃等情形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價格。

在產權管理方面,通知還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明確資產權屬,登記資產臺賬,編制資產負債表;建立成員名冊和份額(股份)登記簿。(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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