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2月24日訊,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10號)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1〕5號),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單和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單將于2021年12月25日到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程序決定,對相關商品延長排除期限。
自2021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稅委會公告〔2020〕10號和稅委會公告〔2021〕5號文件所列商品,繼續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對附件所列商品,繼續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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