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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操作誤匯款,還能要回錢嗎?民法典來解答
2021-12-26 21:28:21   來源:央視一套微信公號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劉女士在購買法律培訓教材時通過支付寶平臺誤將該款項匯入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教育公司)。聯系退款事宜時,被告知該款項已被第三人浙江某網商銀行(以下簡稱網商銀行)扣留劃撥。劉女士將該教育公司和該網商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該教育公司償還6824元,該網商銀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對此,法院是如何審理的?

一起來看↓

案情回顧

原告劉女士訴稱,2020年3月19日12點57分,其通過支付寶平臺匯款6824元購買法律培訓教材,但在操作時誤將該款項匯入到被告教育公司支付寶賬戶。劉女士在聯系該教育公司請求其退款時,得知該款項已被第三人網商銀行扣留劃撥。劉女士認為該教育公司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其購書款,第三人網商銀行強行扣留劃撥購書款,沒有法律依據,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被告教育公司未到庭應訴,其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認可原告劉女士將6824元誤匯入其公司支付寶賬戶的事實,同意退還該款項,請求法院缺席審理。

第三人網商銀行未到庭應訴,但提交書面意見稱,本案包含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即原被告之間的不當得利關系,被告教育公司與其之間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原被告之間的糾紛與其無關;金錢是一般等價物,對外部第三人而言,資金進入被告賬戶后就屬于被告所有,即使被告構成不當得利,也僅由被告向原告承擔返還責任,不能因此阻卻其實現其債權的行為效力;因被告貸款逾期,其有權從被告賬戶中劃扣資金歸還欠款,該劃扣行為是基于其與被告的貸款合同關系發生,合法有效,原告無權基于不當得利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女士誤將6824元匯入被告教育公司支付寶賬戶,該公司取得該筆款項并不具有合法根據,劉女士也因此遭受損失,故被告教育公司取得的該6824元屬于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劉女士所匯出的6824元在進入被告教育公司的賬戶后,該公司即對該筆款項享有所有權,第三人網商銀行基于其與被告教育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劃扣該款項具有合法依據,且在扣劃時第三人網商銀行并不知道,也無法判斷該款項系屬于誤匯入還是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的匯入,故第三人網商銀行不應承擔返還原告6824元的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對劉女士要求被告教育公司返還6824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劉女士要求第三人網商銀行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普法

對于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以下三種情形為例外:一是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是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是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根據上述規定,構成不當得利應符合以下要件: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損,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具有因果關系,得利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本案中,劉女士誤將6824元匯入被告教育公司支付寶賬戶,產生財產上的利益損失,而被告教育公司取得該筆款項,獲得利益,劉女士利益受損與該公司取得該筆款項具有因果關系,且該公司獲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根據,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另,本案中所產生的不當得利不屬于上述的三種例外情形,故被告教育公司取得的該6824元屬于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本案不當得利人為被告教育公司,第三人網商銀行根據合同劃扣涉案款項,該行為與原告劉女士財產受損失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且第三人網商銀行在扣劃款項時并不知道,也無法判斷該筆款項系屬于誤匯入還是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的匯入,其并不具有過錯。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對其作反面解釋,當第三人有償時,則不負返還義務。

本案中,被告教育公司與第三人網商銀行之間并未無償讓與該6824元,扣款系基于雙方金融借款合同進行。因此,本案中網商銀行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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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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