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7日電 最高法網站27日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涉七日內無理由退貨、虛假原價優惠價、網絡直播帶貨、外賣餐飲等。
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方面,《意見稿》提到,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所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未依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且經消費者確認,消費者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虛假原價優惠價方面,《意見稿》稱,平臺內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方式實施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直播帶貨方面,在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開展自營業務銷售商品,消費者主張其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直播營銷平臺審核義務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銷售食品的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依法盡到審核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外賣餐飲方面,《意見稿》提到,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提供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使用明知是不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經營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7日。(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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