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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與央企有關的四份政策文件
2022-01-05 20:16:02   來源:濤動宏觀 微信號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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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期,與央企有關的四份政策文件值得關注。具體剖析如下:

一、國資委印發《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說明

2021年11月19日,國資委官網發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參見【重磅】央企與地方國企融資擔保最新規定)。隨后2022年1月4日,針對部分央企的疑問,國資委官網又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說明,對75號文涉及的一些問題進行釋疑。

(一)重點說明四個問題

這四個問題具體如下:

1、75號文的管控對象不僅包括央企集團本部,還包括央企所屬各級子企業。

2、若企業法律部門根據具體條款判定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具有擔保效力的,則屬于隱性擔保。

3、如確需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需經央企集團董事會審批,金融子企業范圍參考央企每年向國資委報送的金融子企業決算報表庫里的企業名單。75號文明確不得對金融子公司提供擔保。

4、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如確需要供擔保的,需經央企集團董事會審批。其中,子企業對母公司提供擔保亦適用。

(二)《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要點梳理1、擔保內涵與對象更豐富:包括具有擔保效力的隱性擔保

(1)75號文明確管控范圍包括所有融資擔保,不僅包括為企業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同時也包括具有擔保效力的隱性擔保。即這里的擔保行為包括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抵質押以及具有擔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

(2)擔保對象包括為納入合并范圍內的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提供的擔保,當然這里并不包括主業范圍含擔保的金融類企業以及地產企業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

(3)融資擔保涉及的融資行為主要包括借款以及發行的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管計劃等。

2、擔保的審核程序要求更高:多需要集團董事會審批

(1)央企應當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落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范內部審批程序,細化審核流程。

(2)考慮企業擔保屬于重大風險事項,公司法等規定擔保必須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企業擔保制度和特殊擔保事項、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但擔保預算由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批以提高效率。

(3)不滿足融資擔保對象條件,但卻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

(4)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

(5)央企應按季向國資委報送融資擔保監測數據,并如實填報對參股企業的超股比擔保金額和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的擔保金額。

(6)對集團外企業提供擔保的,應當報國資委批準。

此外,2019年6月3日國資委發布的《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亦明確“授權央企(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央企除外)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向集團外央企的擔保事項不再報國資委備案……但不得向中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擔保”。

3、管控要求更嚴:兩禁兩控+三道紅線

(1)基于同股同權、控制風險原則,對中央企業融資擔保實行“兩禁兩控”,即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嚴控對高風險子企業擔保,嚴控對子企業超股比擔保以及不得對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

其中,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對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擔保人收取合理擔保費等方式防范代償風險。

(2)嚴格限制擔保規模,即參考目前央企擔保規模占凈資產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擔保管理規定等,明確央企總擔保規模不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本部)擔保額不能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以及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融資擔保總額不得比上年增加。

4、整改要求更加“細”: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

(1)明確對企業新開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進行嚴肅追責,要求企業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業務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

(2)對因劃出集團或股權處置形成的無股權關系的擔保、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應當在兩年內清理完畢。

(3)央企應重點關注被擔保人整體資信狀況變化情況、融資款項使用情況、用款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計劃及資金募集情況,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

二、國資委發布《進一步做深做實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國資委發布《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進一步做深做實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2021)104號),104號文有以下幾個要點值得關注:

(一)限期清償因并購重組等帶入的無分歧賬款

104號文提出要按照《關于進一步鞏固清欠工作成果 加快健全防止拖欠長效機制的通知》(國資發財評(2020)43號),杜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惡意拖欠賬款行為,對并購重組等帶入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無分歧欠款,要納入前期盡調和后期工作方案,并限期進行清償。

(二)加強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管控,使其增幅低于營業成本增幅

104號文提出應實現集團整體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增幅低于營業成本增幅:

1、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設立不合理付款條件、時限,占壓中小企業資金。

2、對于提前明示、合同約定 “背靠背”付款條款,加強上游款項催收,上游付款后及時對中小企業付款。

3、嚴格票據等非現金支付管理,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非現金支付。新簽合同未事先書面約定非現金支付的,事后原則上不得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約定或使用非現金支付,確需事后使用非現金支付的,應當承擔資金成本;

4、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書面約定外,原則上不再開具6個月以上的商業承兌匯票和供應鏈債務憑證,防止變相延長付款時限。

實際上,2021年12月30日的政策例行發布會上,央行亦提出要重點做好應收賬款的融資,把占款對中小微流動性的影響降至最低。

(三)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業開展供應鏈融資業務,嚴禁高息套利

104號文提出各央企應發揮“核心”企業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業開展供應鏈融資,對于中小企業以其持有的集團內單位出具的商票、供應鏈債務憑證、應付賬款辦理貼現、保理等融資業務的,不得拖延確權,不得將融資機構限定為集團內部機構(平臺),嚴禁高息套利。

因此,業務層面來看,考慮到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的應收款在政策層面有一定保障,應積極圍繞央企體系的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

(四)嚴格考核獎懲,對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問責

1、將清欠工作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納入企業內部考核,明確集團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總體管控目標,針對不同子企業業務類型,分類制定重點子企業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管控指標。

2、將清欠工作納入內部財務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查等工作范圍,對中小企業賬款支付、拖欠線索核實處理、信息化管控、考核獎懲設置等情況進行檢查抽查。

4、對強制中小企業接受非現金結算、應付賬款融資確權不及時、拖延驗收結算、拖欠投訴線索居高不下、核實處理敷衍了事等行為要加強追責問責。

5、對104號文要求落實的情況要納入集團清欠工作情況報告,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國資委(財務監管與運行評價局)。

三、國資委發布《關于推進央企高質量發展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1年12月30日,國資委發布《關于推進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科創〔2021〕93號,下稱93號文),對央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一)提出了比較具體的量化要求

93號文提出2025年和2030年的分階段量化要求:

1、到2025年,央企萬元產值綜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5%、萬元產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比重達到50%以上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營收比重不低于30%。

2、到2030年,綠色低碳產業規模與比重明顯提升、央企萬元產值綜合能耗大幅下降,萬元產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央企二氧化碳排放量整體達到峰值并實現穩中有降,有條件的央企力爭碳排放率先達峰。

需要說明的是,這兩個階段的量化要求沒有比十四五規劃更高。

(二)調整國有資本存量結構、推進戰略重組與資源整合

93號文提出要構建有利于實現3060目標的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資本存量結構,加快清理處置不符合綠色低碳標準要求的資產和企業,深入推進戰略性重組和專業化整合,推動國有資本增量向綠色低碳和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團,這意味著未來基于綠色背景的國企間兼并重組應是大方向。

(三)嚴控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

1、新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等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嚴格落實等量或減量置換,嚴格執行煤電、石化、煤化工等產能控制政策。

2、堅決關停不符合有關政策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費增長。

3、以煤電、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化化工等排放量大的行業企業為重點,加強政策指導。

(四)統籌好“控能”與“控碳”的關系

93號文提出要強化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嚴格能耗強度和碳排放強度約束性指標,探索增強能耗總量管理彈性,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堅決杜絕運動式減碳。實際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亦提出要立足以煤為主的國情,盡早實現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加快形成減污降碳的激勵約束機制,防止簡單層層分解。

(五)提升綠色金融支撐能力

綠色金融在實現3060目標方面大有可為。為此,93號文提出要積極發展綠色金融,拓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業務范圍,積極探索碳排放權抵押貸款等綠色信貸業務,并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同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發起設立低碳基金。

四、國資委發文規范央企所屬融資租賃公司

2021年6月10日,國資委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發展和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國資發資本規(2021)42號),對央企所屬融資租賃公司給予進一步規范。結合最新發布的類金融機構新規來看(參見類金融機構手冊(2021年版)),近期政策層面對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類金融機構并不友好,在穩字當頭以及不出臺緊縮性政策的背景下,還能有如此政策導向,足見政策層面的定力。

(一)回歸租賃本源:大力發展直接租賃、規范售后回租

42號文提出融資租賃公司要回歸租賃本源,立足集團主業和產業鏈上下游,大力發展具有“融資”與“融物”雙重特征的直接租賃。同時明確要嚴格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遵守行業監管要求,規范開展售后回租,不得變相發放貸款。這可能是因為售后回租本身更加注重融資、輕租賃,直接租賃更加注重租賃屬性、輕融資,即有點類似打壓售后回租的內涵。實際上現階段融資租賃公司大多通過售后回租賃模式開展類授信業務。

(二)規范業務開展:完善盡職調查、不得虛構租賃物、強化資金投向管理

1、完善盡職調查、夯實承租人資信,落實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項目風控部門專項風險評估機制。

2、不得虛構租賃物,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嚴格限制以不能變現的財產作為租賃物,不得對租賃物低值高買。

3、嚴禁違規投向違反國家防范重大風險政策和措施的領域,嚴禁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三)推動融資租賃行業兼并重組:1家央企只能控股1家融資租賃公司

42號文提出央企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推動融資租賃行業進一步優化整合。

1、央企原則上只能控股1家融資租賃公司(不含融資租賃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資租賃公司應科學論證和統籌布局。對于業務雷同、基本停業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堅決整合或退出。

2、對于參股的融資租賃公司股權應制定優化整合方案,對風險較大、投資效益低、服務主業效果不明顯的及時清理退出。

3、新增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進行備案,集團管控能力弱、融資租賃對主業促進效果不大的央企不得新增融資租賃公司。

(四)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控制,杜絕內部人控制

42號文提出要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管控,杜絕內部人控制,意味著央企需要加強對旗下融資租賃公司的控制,使其在重大問題上與自身保持一致,這種控制主要體現在對“三重一大”事項以及董監高的派駐上。

同時42號文還要求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納入集團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定期組織開展風險排查、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資產分類、提高租后管理能力、落實薪酬延期支付制度,發生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隱患和風險事件應當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五)加大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處置力度

1、對于逾期的項目,涉及金額較大、承租人資不抵債等情況的,進行展期或續簽應當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2、對于已經展期或續簽的項目,應當采取特別管控措施,不得視同正常項目管理。

3、對于已經出現風險的項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化解,不得簡單進行賬務核銷處理,不得將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

五、關于央企的相關數據

(一)民企和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的活力源泉,而央企則是中國經濟的領頭羊。根據2021年11月公布的《關于2020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自2018年以來每年的10月下旬公布當年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截至2020年底,非金融國有企業的總資產和總負債分別為268.50萬億元和171.50萬億元。其中,央企和地方國企的總資產分別為94.00萬億元和174.50萬億元,總負債分別為62.50萬億元和109.00萬億元,資產負債率分別為66.49%和62.46%、國有資本權重分別為62.22%和86.11%。

(二)目前國資委體系內共有97家央企,具體見下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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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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