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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保稅區內能開展什么業務?海關總署明確
2022-01-06 01:11:21   來源:中新經緯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中新經緯1月5日電 據“海關總署”微信號5日消息,為了規范海關對綜合保稅區的管理,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可以依法開展以下業務:研發、加工、制造、再制造;檢測、維修;貨物存儲;物流分撥;融資租賃;跨境電商;商品展示;國際轉口貿易;國際中轉;港口作業;期貨保稅交割以及國家規定可以在區內開展的其他業務。

此外,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應當由海關依法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海關可以在區內符合條件的場所(場地)實施檢疫。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應當由海關依法實施檢疫。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由海關按照進出境交通運輸工具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根據《辦法》,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法規、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其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按照海關規定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并辦理相關手續。

《辦法》還規定,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貨物損毀或滅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區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已繳納出口關稅的,不予退還。(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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