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廖丹
1月7日,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監管規制,規范金融租賃公司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強化風險防范,促進業務持續穩健發展,銀保監會發布《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主要包括五大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辦法》的法律依據、項目公司定義及通過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范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以下簡稱“專業子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適用《辦法》。
二是明確項目公司設立地點、設立資格條件、設立原則及業務范圍,其中,項目公司境內設立地點為境內保稅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境內區域。
三是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則、穿透管理原則管理項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機制,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四是加強風險管理,明確項目公司對應關系、股權轉受讓、清算關閉、境外管理型項目公司職能、層級等具體要求。
五是明確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責任,事項報告、監管指標、報表報送等監管要求,并可針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處罰。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在增強項目公司風險管理實施效果方面做了一些安排,具體包括:全面規范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通過項目公司形式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明確了專業子公司境外項目公司的相關監管要求;強化業務穿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強調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通過項目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應當適用不低于直接開展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并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優化項目公司對應關系、層級設置等方面促進增強內生管理動力,積極防范風險。
銀保監會表示,將持續強化監管,指導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特色功能,做精專業、強化服務,助力航空航運等產業發展,支持境內保稅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建設,提高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和水平。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4000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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