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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數據如何實現共享與開放?浙江出臺全國首部公共數據地方性法規
2022-01-24 16:33:03   來源:銀柿財經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1月24日,《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召開。銀柿財經記者了解到,該《條例》是全國首部以公共數據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共五十一條內容,明確提出打造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制,構建公共數據有序開放制度。

何為公共數據?《條例》對此作出定義: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

另外,根據浙江省應用需求,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提供的數據,也屬于《條例》所稱公共數據。

發布會上,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級巡視員尹林介紹,根據公共數據平臺一體化、智能化的定位,《條例》提出將對照要求在數字基礎設施、共享開放通道、數字資源系統、數據資源體系、數據目錄體系、數據標準體系等六方面進行一體化建設。

“公共數據平臺的重要職能就是要打破信息孤島。”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省大數據局局長金志鵬稱,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可以實現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智能秒辦”,該《條例》能夠進一步保障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充分共享,真正提高群眾的獲得感。

此外,該《條例》對公共數據收集與歸集、公共數據共享、公共數據開放與利用、公共數據安全、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在共享方面,《條例》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數據三類,明確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并進一步規定保障該原則落實的具體制度,例如規范共享屬性的確定程序、建立共享屬性爭議解決機制、明確共享數據的審核時限和審核程序等。

公共數據難免會涉及個人信息,尤其是在處置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對此,尹林稱,在遭遇突發事件情況下,應對過程當中收集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個人信息數據只能用于應對突發事件。在突發事件結束以后,要采取數據封存、應用關停等措施來對個人信息數據進行處置。

在開放與利用方面,《條例》規定根據風險程度,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禁止開放數據三類,并列舉禁止開放、受限開放的具體情形。金志鵬表示,數據資源僅僅在政府部門之間共享是不夠的,數據資源可以更好地充分地向社會開放,為社會所利用,但首要前提是確保數據安全。

以“浙里暢行”應用為例,金志鵬介紹春運期間,通過公共數據的開放使用,自駕返鄉的人們可以通過手機應用了解高速公路擁堵以及收費站“開閉”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還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數據安全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數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據了解,《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已于1月21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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