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頭條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公布,3月施行
2022-01-27 15:03:08   來源:中新經緯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中新經緯1月27日電 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公布《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下稱《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規范小額零星采購活動,提升小額零星采購的便利性。為貫徹落實《改革方案》要求,促進小額零星采購效率和規范的有機統一,財政部研究制定了《辦法》。

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將框架協議采購分為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兩種形式,并明確以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為主。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強調通過公開競爭訂立框架協議,除經框架協議約定的補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隨意增加協議供應商。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則是由征集人先明確采購需求和付費標準等條件,凡是愿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都可以申請加入。

封閉式框架協議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都要通過公開征集程序訂立,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入圍階段有無競爭。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中,確定入圍供應商必須有競爭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應商;而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中,供應商提出加入申請后,征集人會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如果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并對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協議內容和付費標準進行了響應,就可以入圍,不存在競爭和淘汰。二是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閉式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能隨意增加協議供應商,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允許退出;而在開放式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加入和退出。

上述負責人指出,《辦法》規定,框架協議采購原則上應當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只有兩種情形可以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一是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情形中,因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不適合淘汰供應商的,比如疫苗采購;以及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限制,供應商數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適合淘汰供應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電信服務商不足3家。二是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情形中,能夠確定統一付費標準,并且為了更好地向公眾提供服務,需要讓所有愿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都加入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比如,政府購買失業培訓、養老、體檢等服務,服務對象可持政府發放的代金券等憑單或其他證明,從入圍供應商中自主選擇服務機構。

上述負責人表示,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的入圍評審規則是根據框架協議采購的競爭特點來設置的,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框架協議主要由集中采購機構和主管預算單位訂立。

針對以往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中存在的質次價高、“買得便宜用得貴”等問題,上述負責人指出,解決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中的突出問題,關鍵是要落實好《辦法》確立的核心競爭機制,包括加強需求管理、增強評審客觀性、兩階段選擇等。

除此以外,《辦法》還規定了一些措施:一是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要盡可能確保采購需求標準與最高限制單價相匹配。

二是對封閉式框架協議供應商入圍設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但是對于采用質量優先法的儀器設備采購,由于沒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評審環節又未開展價格競爭,為更好地平衡質量與價格的關系,將最低淘汰率提高到40%。

三是要求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原則上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能采用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避免同一貨物因使用專供政府采購的型號導致價格不可比。同時,要求貨物項目的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響應,避免多產品響應形成報價組合,干擾價格競爭。

四是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等儀器設備,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應商同時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內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并在評審時考慮專用耗材使用成本。

五是引入外部競爭機制,當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而入圍供應商又不同意將價格降至非入圍供應商報價以下的,可將合同授予該非入圍供應商。 (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ruirui]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