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23日電 據國家外匯局網站消息,為規范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國家外匯局修訂了《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文印發),形成《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按照規定,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付款時,應通過經辦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所謂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第八條提出,對于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基礎信息,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申報主體應配合境內銀行進行數據報送。
對于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申報信息,申報主體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報相關規定的要求填報,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報送。對單筆交易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居民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中的申報信息。
中新經緯注意到,原條款中規定,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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