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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家副食品店以每瓶3700元的價格回收兩箱共12瓶茅臺酒,以每瓶3800元賣出,不想,兩箱茅臺被鑒定為假酒,買家訴至法院。
8月18日,澎湃新聞從溫州永嘉法院了解到,這家副食品店因構成消費欺詐被判“退一賠三”:退還買家貨款4.56萬元,支付賠償款13.68萬元。
黃某夫婦在永嘉經營副食品店20多年,去年8月從朋友戴某處以每瓶3700元回收兩箱酒精度53%VOL茅臺酒。去年12月,李先生來買茅臺送禮,黃某夫婦以每瓶3800元將兩箱茅臺出售,并在包裝箱上加蓋副食品店印章、釘上名片。李先生支付45600元。
沒過幾天,收到茅臺的人告知李先生酒喝起來不對,懷疑是假的,李先生到店協商,要求退貨及賠償未果。打12345投訴后,市場監管部門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茅臺進行鑒定。今年2月公司出具鑒定結論:通過外觀辨認,該茅臺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隨后,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貨款,支付三倍賠償,并在網絡平臺發布道歉聲明。
審理中,黃某表示茅臺是從朋友處以正常價格購入,不知是假酒,否則也不會在包裝上蓋印章。法院審理認為,商家向第三人回收茅臺酒時未檢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茅臺酒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未盡進貨查驗義務,將進貨過程中易發生的產品質量風險通過銷售向消費者轉嫁,主觀上存在放任產品質量風險發生的過錯。且在向李先生銷售案涉茅臺酒時隱瞞了案涉茅臺酒系從第三人處回收的情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構成欺詐。食品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只要經營者銷售假冒產品就應認定為欺詐,除非經營者提供證據證明其進貨渠道即上家有正規授權銷售茅臺酒的許可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法院認定李先生“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合理,予以支持,其要求商家賠禮道歉的訴請未獲支持。
澎湃新聞記者 陸玫 通訊員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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