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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買了33公斤生鮮物品從北京寄給住在煙臺的父母,結果快遞寄了6天才送到,生鮮物品已經重度腐爛。李先生要求快遞公司賠償1萬元損失,而快遞公司則以李先生未保價為由,只同意按照7倍運費的標準賠償2000元。記者近日獲悉,經西城法院調解,快遞公司一次性賠償李先生5000元,案結事了。
2022年11月,李先生為孝敬父母,購買了重達33公斤的生鮮物品寄回老家。考慮到所寄生鮮物品的特殊性,李先生選擇了快遞公司的“特快寄送”服務,同時還寄送了一張手機卡。3天后,李先生的家人收到了手機卡的快件,又過了3天才收到了生鮮的包裹,此時,生鮮物品已經重度腐爛。
李先生認為,出現這種情況完全是快遞公司的責任,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1萬元。雙方協商未果,李先生起訴至西城法院。
在訴訟中,快遞公司辯稱,李先生沒有對貨物進行保價,所以最多只能按照7倍運費的標準賠償2000元。
快遞公司想用未保價做“擋箭牌”,但民法典卻有一條明確規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先生同時寄出的、目的地相同的兩個快遞,手機卡3天送到,更應該注重時效的生鮮貨物卻寄了6天,快遞公司未能就生鮮貨物沒能與手機卡同時送達給出合理解釋。”承辦法官韓永飛說,快遞公司存在過錯,就應該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對寄件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而不能簡單適用保價條款。
不過,李先生雖然占理,但提交的證據卻有不足。他購買生鮮物品時沒有留存憑證,因此沒能出示完整的購買生鮮的證據鏈條,難以證明自己實際損失為1萬元。
最終,在法官釋明訴訟風險后,雙方選擇協商解決爭議。快遞公司參考同類生鮮貨物的市場價格,即時賠償了李先生5000元,糾紛一次性解決完畢,雙方再無爭議。
韓永飛法官介紹說,快遞公司針對普通快遞服務收取的費用較為低廉,在此情形下,要求快遞公司負擔畸高的安全注意義務缺乏合理性。再加上快遞運輸性質以及有些貨物本身的自然特性,寄送過程中難免出現損耗。一旦出現貨物丟失、毀損等問題后,快遞公司和寄件人往往會陷入貨物損失數額如何確定、責任如何劃分、能否直接使用保價條款等爭議。
為了盡可能避免此類爭議,法官建議寄件人要注意留存所寄送物品的價值憑證,并在郵寄物品時主動申明物品價值,對于價值較高及十分重要的物品,合理選擇是否進行保價。快遞公司也能根據寄件人的申明和保價選擇更加合理和保險的快遞服務;另一方面,快遞公司也應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保證寄送時效,并就價值申明、保價等合同條款對寄件人做好提示說明工作,保證不同文化水平和社會閱歷的寄件人都能清楚了解條款內容并合理選擇寄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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