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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競業限制補償金,卻偷偷入職對手公司?男子被判賠35萬元
2023-05-17 10:59:08   來源:澎湃新聞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技術人員離職后與老東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隨后表面上入職一家與老東家無競爭關系的公司,而實際用工單位竟是另一家公司。該員工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資料圖片)

5月1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上海寶山法院介紹,張先生原在A公司從事電車驅動系統研發工作,離職時與A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在競業禁止期間,張先生不得在與A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A公司按期向張先生支付競業補償款。

離職后張先生向A公司提交在職證明,顯示其在B公司任項目經理,但A公司發現,張先生所在的B公司從事IT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事實上其用工單位可能是從事電車驅動系統研發的C公司,與A公司存在直接競業關系。于是A公司以張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相關證據,張先生的出行記錄、月租車位、酒店發票抬頭等與C公司的信息直接匹配。

庭審中,張先生對相關情況只是簡單否認,未作出合理解釋。

法院認為,綜合考量案件的具體情況,A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明力度已達到了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張先生離職后為C公司提供勞動。且根據A、C公司的經營范圍,兩公司在汽車電驅動領域內存在競爭關系。

最終法院認定,張先生違反了與A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判決張先生返還競業限制補償款6萬余元,并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35萬元。

法官表示,競業限制是指對原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職后的約定期限內,不得生產、自營或為他人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和業務,或不得在具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

商業秘密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競爭力,通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可以有效限制離職勞動者的泄密行為,維護企業利益和同業競爭秩序。同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也應履行相應義務,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離職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現實生活中,有的勞動者離職后任職于原單位的競業企業,且企圖通過掩蓋真實用工關系、故意拒收競業限制補償金等行為規避競業限制。若勞動者違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可能需承擔以下責任:

1.用人單位停止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者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拒絕繼續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勞動者須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

若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違反約定,任職于競業單位,則須返還相應月份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3.勞動者須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在協議中對此作明確約定,勞動者才須支付違約金;若沒有約定,勞動者無須支付。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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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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