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試不過,全額退費”“可參加全國賽事和夏令營,讓您的孩子贏在起跑線!”
如今,各類培訓機構以各種各樣的噱頭吸引著有需求人群的關注,從考研、考公、考教師到小朋友的舞蹈、美術、跆拳道,然而在這樣的強勢宣傳下,教育消費者的權益是否能真正得到保障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山西省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就從幾家培訓機構入手,堅持能動司法,延伸調解觸角,“抓前端、治未病”,瞄準教育培訓行業的預付式消費,出具“靶向式”訴源治理司法建議,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022年8月,劉某因教師考試培訓,與晉城某科技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約定“筆試不過,全額退費”。
2023年2月教師考試成績公布后,劉某未通過筆試,失落之余劉某向晉城某科技公司提出退費申請,但該公司卻屢屢延遲退款期限。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晉城某科技公司退還預收款22300元。
無獨有偶,陳女士家孩子今年上小學二年級,偶然的一天,家門口新開一家培訓機構吸引了她的注意。培訓機構宣稱自己課程包含舞蹈、書法、美術等,看上去課程設置十分豐富,同時還可以參加全國賽事和夏令營活動,陳女士心動了。
試聽了幾節課,陳女士覺得還不錯,彼時正值培訓機構開業,優惠力度較大,她便給孩子報了名,并繳納各類費用共計4198元。但在培訓課程開始后,先是頻繁更換老師,后來培訓機構更是大門緊鎖,課程也隨之停止。然而陳女士電話聯系負責人王某時卻被答復:“錢不是交給我的,你們把錢給了誰就跟誰要?!?/p>
劉某將晉城某科技公司起訴到法院后,案件流轉至訴前調解中心。調解人員首先電話聯系了被告,無果后又主動聯系原告,逐一核實案件情況,包括報名時間、培訓類別、培訓費金額、培訓期限等,提煉案件焦點及核心情況。同時,調解人員趕赴被告公司耐心說理,使得被告公司同意返還預收款,但因資金周轉困難,最終雙方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并申請司法確認。
而陳女士的案件,因被告不同意調解,案件轉入訴訟程序。在訴訟中,法院認為,該案屬于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停止營業,無法按照雙方約定的培訓地點、培訓條件為原告提供培訓服務,屬嚴重違約行為,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相關報名費。
法官秉承“案結事了”的解紛理念,再次組織調解,厘清培訓機構委托合同糾紛的責任承擔,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培訓機構分期返還預收款。
隨著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日漸增多,當事人訴求強烈,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將訴前聯調、司法確認及訴訟有效銜接,對像劉某、陳女士這樣有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件進行調解,形成調解方案后,再對其他同類糾紛進行統一調解處理,通過個案示范處理帶動批量案件高效解決。
但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仍覺得,目前法院所做工作都是案件發生后的處理方式,法官們都在思考,如何能“治未病”,將這些案件提前預防在案件發生之前?
對此,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向晉城市城區教育科技局、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晉城市城區稅務局、晉城市城區文化和旅游局、中國人民銀行晉城市中心支行5家單位發出“靶向式”司法建議。
司法建議提出,從2022年6月至今已受理培訓機構糾紛54件,均為預收款退賠糾紛。
為避免此類情形繼續發生,建議:一、落實預收款日常監管,強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根據風險程度,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二、實施預收款風險管控,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將資金分賬管理;三、開展教育從業宣傳,依法強化對培訓市場的監督管理,完善商戶信用保障體系;四、注重糾紛聯動調處,堅持把非訴訟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各責任部門要和法院有機銜接、相互協調,暢通多元解紛渠道。
這樣的司法建議,將培訓機構預收款從源頭進行治理,切實守好了教育消費者的“錢袋子”,更加助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和公平有序的教育市場。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馬超 《法制與新聞》見習記者王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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