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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湖北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荊州區人民法院受理荊州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訴賓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經承辦法官庭前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涉事賓館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該案系荊州市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賓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
2020年10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小明(化名)在小紅(化名,案發時17周歲)醉酒的狀態下將其攙扶至某賓館前臺辦理入住。該賓館在接待入住人員時并未查驗身份證件,也未履行詢問未成年人入住人員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聯系方式的法定義務。小明將小紅帶入房間后欲實施侵害行為,但由于小紅正處于生理期,遂放棄侵害行為。2023年2月9日,荊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小明提起公訴,經荊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案發后,小紅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認為賓館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荊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該案支持起訴。經承辦法官庭前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涉事賓館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官表示,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年來,旅館、賓館、酒店成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發場所,為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及時有效懲治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法律明確了旅店、賓館等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應當履行強制報告義務。
強制報告是法定責任,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安寧幸福,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項社會綜合工作,旅館經營者作為社會主體的一部分,應當嚴格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五必須”,依法依規經營、規范入住程序、執行強制報告制度,履行安全保護義務,自覺擔負起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切莫讓旅館、酒店淪為不法分子借機作案的犯罪地。家庭、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尊自愛、謹慎交友,預防違法犯罪的發生。相關主管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管,加強對旅店業經營從業人員的普法宣傳,切實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落到實處,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來源: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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