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很小,但讓我感受到了公平和正義。”近日,四川樂山的李枚加接到最近一起網購官司的法院判決書,看到官司又贏了,便第一時間在朋友圈分享了自己的心情。2020年以來,李枚加已經打了48起網購官司,其中,涉及日常消費品的案件多數是勝訴或庭外和解。
“網購達人”遞交48份訴狀
法律專業畢業的李枚加遇事喜歡較真,是名副其實的“網購達人”。“東西都在網上買,因為方便。”他的網購心得是“買任何東西,都要問商家一句‘產品是不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如果是‘三無’產品,或者產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可以在退貨退款外要求賠償”。
自2020年至今,李枚加因網購問題總共向法院遞交了48份訴狀。其中和解22件、勝訴9件、敗訴6件,還有11件在等待結案。因頻繁維權并提起訴訟,李枚加三次被同一電商平臺封號,但他毫不示弱,三次將平臺告上法庭,“前兩次調解結案,平臺同意解封,結果第三次又封了。”李枚加說。
最近這次勝訴的官司是李枚加因閱讀機器人售后服務問題起訴了商家北京物靈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9日,李枚加在被告開設的淘寶店鋪“物靈旗艦店”花1009元購買了一臺“物靈LukaHero”繪本閱讀機器人。2021年2月25日,機器發生故障,總是自動關機,客服指導其升級刷機操作后仍然出現死機等問題。產品寄回公司維修,被確診問題為“主控板片和電池受損”。
4月22日,李枚加收到被告公司寄來的繪本閱讀機器人,但已經不是當初購買的那臺,而是“換了一臺較新的良品機器”,也就是一臺舊機器,理由是原機器人“更換后測試依然會受到影響”。
李枚加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保質期內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維修,無法維修時應當更換全新產品或是退貨退款。但被告公司在產品無法修復之后,未經他同意就更換了一臺舊機器,他無法接受。于是,李枚加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全額退款。
8月9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枚加勝訴。法院認為被告在承擔維修義務過程中未主動告知原告維修情況,未經原告同意擅自給原告寄回一臺“良品機器”,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瞄準“旗艦店”消費欺詐
記者注意到,李枚加網購商品時全部選擇專賣店和旗艦店,幾乎都是正規公司在電商平臺上開設的。“專賣店、旗艦店應該是賣真貨的地方,消費者比較信任。但其實根本不是這樣。”李枚加說。
在李枚加提起的訴訟中,涉及專賣店、旗艦店所售商品的主要問題包括:虛假宣傳、假冒生產商、“三無”產品、虛假有機食品、虛假CCC認證、虛假原裝進口、使用過期標準等,均涉嫌消費欺詐。
2019年1月1日,李枚加從被告景德鎮瑞源陶瓷有限公司在天貓開設的“玉和堂旗艦店”購買了兩套金邊餐具,總價2396元。店鋪宣傳“無鉛”,經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測,碗金邊沿鉛遷移量為2.9,超過國家標準(標準要求小于等于0.5)58倍;檢測鉛總量為24.4,超過國家標準(標準要求小于等于0.05)488倍。李枚加認為,被告公司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應承擔10倍賠償的法律責任。2020年8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敗訴,向李枚加賠償購物款的10倍,即23960元。
2020年7月28日,李枚加在寧波勝客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天貓店“李寧勝客專賣店”選購游泳用品。購買前,兩次咨詢店鋪客服商品是否為李寧公司自己生產的,對方回答“是的親”“這邊出售的都是李寧的”。于是,李枚加購買了兒童泳鏡泳帽套裝、兒童浴巾斗篷等14種貨品,支付價款1000元。收貨后,他發現商品并非李寧公司生產,被告這才承認是李寧公司授權生產的,而非李寧公司自己生產。今年3月9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公司構成消費欺詐,判決“退一賠三”,即撤銷買賣合同并賠償李枚加3000元。
關注食品接觸物標準落實
4年前,食品領域正式實施了兩個強制性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和《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標準要求碗、勺子、筷子等餐具要標注“名稱、材質、廠家、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編號(XK)、使用說明(如使用溫度、可盛裝物質、可否微波等)”。
記者看到,李枚加提起的多起關于餐具、水杯、湯鍋、茶具等食品接觸物品的訴訟,都是因為廠家沒有按照該強制性標準要求標注所引發的。“網上銷售的食品接觸物問題最突出,強制性標準基本上沒有落實,”李枚加說。
2021年2月13日,李枚加在寧波鎮海沃恩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貓網店“onlycook旗艦店”購買了三單不銹鋼餐具,包括碗、筷、勺、叉子等,每單價格1060.6元,共計3181.8元。下單前,李枚加問客服“無論產品內在質量和產品標識信息,都是符合GB4806.9-2016和 GB4806.1-2016這兩個國家標準的嗎”,客服回答“是的呢”。3月23日,李枚加收齊案涉商品后發現,商品不僅不符合國家標準,也不符合《產品質量法》,部分商品甚至為“三無”產品。
“被告沃恩公司在答辯中對商品標識存在瑕疵予以認可。”法院判決書寫道,“經過本院勘驗,原告李枚加購買的商品的標識不符合《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規定,但在原告向被告客服確認是否符合以上規定時,被告客服予以了肯定回答。被告沃恩公司作為食品接觸用不銹鋼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對該類產品應具備的標識和標準應當是明知的,但其卻在明知不符合的情況下向消費者作出了符合的解答,必然會導致消費者不能作出是否購買的正確判斷,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消費欺詐。”6月8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依據《消法》一審判決被告“退一賠三”,即退還李枚加購物款3181.8元,賠償9545.4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記者 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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