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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連續虧損超過5年怎么辦?公司任意解散是如何規定的?
2023-05-24 16:03:20   來源:稅法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企業連續虧損超過5年怎么辦?

公司連續虧損5年,如果繼續經營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任意解散是如何規定的?

任意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而解散。這種解散與外在意志無關,而取決于公司股東的意志,股東可以選擇解散或者不解公司。任意解散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當公司吸收合并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并時,合并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決議均應由股東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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