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查封是否導致租賃合同終止
如果在法院查封前就已經出租的,法院不可以強制終止租賃,租房者可以以“買賣不破租賃”對抗法院執行。
如果是在法院查封后出租的,則不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法院是可以強制終止租賃的。若租賃后于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并不適用于債權人,除非債權人同意(此時應視為一個新的租賃契約成立)。對承租人的損失,若承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租賃物已被查封的,則損失由承租人自己負擔。
二、租賃法院查封的房產可以嗎
可以出租,查封的目的你不能交易,不能出售房屋,防止轉移財產,可以使用或出租。
如果沒有貼封條的話,可以出租,但查封后的房子再行出租,如果被執行,將無法保證承租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債務人就已查封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債權人。
查封其實是程序法上的一種概念,作為訴訟保全措施,是為保障債權人利益,而對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一種限制,實質是對債務人的物權處分權能的限制。不同于通過設定抵押、質押等實體權利實現的物權限制,該限制其實僅具有手段上的防范性,而不具備實體上的優先性,并且不得阻礙其他債權人的實體利益。
房子還能不能出租,要看人民法院查封時,該房屋正處在何種狀態。依照《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提存有關不動產產權證照;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如果租賃關系成立在先,也就是說,在法院查封之前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要受到保護的,這是出于對房客這位不知情人的保護考慮的。但如果房屋被查封后,除了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當然包括不得出租。
三、非法租賃法院查封房產的性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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