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歷的分類是什么?
醫院病歷的分類如下:
1.客觀性病歷資料: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患方可以要求復印;醫療機構有提供復制病歷的義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主觀性病歷資料: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醫療糾紛發生后哪些病歷資料需要醫院封存?
發生醫療糾紛后,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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