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托財產承繼是什么
信托財產承繼是可理解為繼承信托財產。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占有人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屬于有瑕疵的占有,但該占有人卻出于追求某種利益的目的,以信托人身份并通過實施信托行為,將該項財產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從而建立起信托關系。
信托人對信托財產的占有瑕疵是否及于受托人,各國信托法因其固有的傳統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區別。
二、
信托的職能都有哪些
信托的職能都有:
1.財務管理的職能。這主要表現在信托機構為委托人代為管理貨幣資金,信托關系建立后,信托機構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運用財產,但在運用過程中,使信托財產不受損失和增值而采取的措施是由信托機構確定實施的。
2.資金融通職能。資金信托作為一種信用形式必然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與銀行信用相比還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
3.信用服務職能。隨著經濟生活的多元化,各經濟主體要求金融業提供多樣化、多層次、多方位的金融服務。資金信托可以跨地區、跨部門調劑資金余缺,使不同地區優缺互補。
三、
信托財產的風險由誰負責
信托產品的風險,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產生的信托財產損失,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約定、沒有履行好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付時,由投資者自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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