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在孩子出生的醫院的所屬科室辦理,出生證明由孩子的親生父母親在孩子出生后2天至2個月內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按照流程進行辦理。出生證明是一個人來到人世上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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