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一樣嗎?
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是不一樣的,離婚證是夫妻雙方離婚的證明,明確表示了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事實。而法院調解書是有兩種可能的,一種是勸和的,旨在讓夫妻雙方維持婚姻關系;另一種是勸分的,旨在讓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院調解書能強制執行嗎?
法院的調解書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前提是對方拒不履行法院調解書,我國在法律上規定了,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調解書可以反悔嗎?
法院的調解書在還沒有送達之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已經簽收了法院調解書的話,那就不能夠再反悔了,除非在簽署調解書的過程中,存在脅迫的情況,亦或者調解書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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